- 索引号:
- 002562816/2024-2353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发文字号:
- 平财采监投处字〔2024〕10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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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方洲路128号 被投诉人1: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平湖当湖街道漕兑路89号B幢23楼 被投诉人2:浙江省平湖技师学院 地址: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一路1689号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技工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平湖技师学院工业视觉教学实训箱与工业视觉系统应用实训平台采购项目(编号:中诚(平)采202471)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我司于2024年7月11日向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提出项目质疑,质疑此项目针对小微企业的报价扣除政策不合理,按照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此项目不应享受小微企业的报价扣除政策。采购人/代理机构回复“针对质疑事项1、2、3的回复:根据采购文件规定, 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制造商武汉筑梦科技公司有限公司提供且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并未按我司质疑的内容核实且未正面回复我司质疑。 事实依据:此项目中采购的第一项货物“2D 视觉实训箱” 通过该项采购需求参数可以发现,采购货物中的“1、智能2D相机系统及软件”为本项货物的核心产品。通过对该产品的技术参数进行分析并与当前国内主流智能2D相机及软件的供应商产品参数进行比对,发现满足该项产品招标参数的几大品牌有:“海康威视”、“索尼”“基恩士”,等厂商。这些厂商的产品也是目前职业教育领域教学实训室建设采用较为广泛的智能2D相机产品。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规定,经查询发现“海康威视 (HIKVISION)”、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等2D视觉生产企业均为大型企业。因此,中标方所投产品中至少为中大型企业制造。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并提供证明材料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招标需求2D视觉实训箱技术参数;证明材料2,2D 主流厂商企业规模证明材料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是大型企业;证明材料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材料。 投诉事项2:我司于2024年7月11日向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提出项目质疑,质疑此项目针对小微企业的报价扣除政策不合理,按照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此项目不应享受小微企业的报价扣除政策。采购人/代理机构回复“针对质疑事项1、2、3的回复:根据采购文件规定, 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制造商武汉筑梦科技公司有限公司提供且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并未按我司质疑的内容核实且未正面回复我司质疑。 事实依据:此项目中采购的第二项货物,“3D智能实训设备”通过该项采购需求参数可以发现,采购货物中的“1、智能3D 相机”“2、深度学习软件”为本项货物的核心产品。通过对该项货物的招标技术参数进行分析并与当前国内主流智能3D相机及配套深度学习软件的供应商产品参数进行比对,发现满足该项货物招标参数的几大品牌有:“梅卡曼德”、“星猿哲”、“基恩士”系列产品,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要求,“梅卡曼德”、“星猿哲”、“基恩士”划分为大中型企业。因此,中标方所投产品至少为中大型企业生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并提供证明材料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招标需求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证明材料2,3D 主流厂商企业规模证明材料梅卡曼德(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星猿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大中型企业;证明材料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材料。 投诉事项3:我司于2024年7月11日向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提出项目质疑,质疑此项目针对小微企业的报价扣除政策不合理,按照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此项目不应享受小微企业的报价扣除政策。采购人/代理机构回复“针对质疑事项1、2、3的回复:根据采购文件规定, 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制造商武汉筑梦科技公司有限公司提供且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并未按我司质疑的内容核实且未正面回复我司质疑。 依据招标书技术需求参数表中采购的第三项货物“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设备”,此项货物中涉及的“1、工业2D相机套件”“2、工业3D相机套件”“3、工业镜头 套件”“4、工业光源套件”“6、工业视觉开发软件”这些产品是构成货物3的核心视觉产品。这些产品都是和上述2D相机、3D相机相同品牌的产品,才可以组成一个完整的教学实训室,因此专业的投标方采用的这些产品,应该和他所采用的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货物相同。 第三项货物“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中的“5、数字孪生套件”、“7.3、六轴工业机器人”,依据参数对比市场上的产品发现满足参数的数字孪生软件品牌有“西门子数字孪生软件”、“VISUAL COMPONENTS 数字孪生软件”、“达索数字孪生软件”,满足六轴机器人参数的品牌有“ABB”、“ 发 那 科Fanuc” 、“KUKA( 美 的 ) ” “安川”等品牌。众所周知这些品牌都是大型企业的。 因此基于以上事实,投标方中如果采用了上述品牌产品,那么采购需求中的第三项货物怎么能说是满足小微企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招标需求“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参数;主流厂商规模证明材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大型企业;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是大型企业;北京发那科机电有限公司是中型企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投诉事项4: 我司于2024年7月11日向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提出项目质疑,质疑中标厂商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相关资料,且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也未尽到核查职责。 在评分标准表中“培训方案”明确要求: 1)服务期内,需承诺至少提供不少于2周在现场辅助指导 院校教学。 2)服务期内,需支持教师教学质量提升培养双师教师,连续2学年,每学年不少于30天,免费提供2-3位教师到企业完成实践工作。供应商具备国家授予教师企业实践基地。 3)服务期内,为保障学生考核质量以及考核鉴定工作的顺 利进行,在学生进行技能考核鉴定考试期间,供应商提供技术指导。供应商具有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教育部授予的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并没有“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也非“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故此部分是否给予评分,请核查。 采购人/代理机构回复“针对质疑事项4、5的回复: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评审小组对“培训方案”及“综合实力” 的评分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我司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并没有尽到核查的职责。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 政部令第18号)第三章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并提供教育部首批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名单通知地址及通知截图、 教育部第二批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名单通知地址及通知截图: 投诉请求: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号)的规定描写,如中标厂商及各竞标厂商响应的产品中有大型企业产品,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请贵方核实各厂商响应情况,如按照大型企业货物应答,则此次折扣价格作废,按照非享受折扣政策计算各厂商评分结果。 2.请核查综合评分第一名的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描写,如中标厂商响应的产品中有大型企业产品,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确认事实,中标企业为了享受价格扣减响应小微企业声明,以谋取中标。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请核查综合评分第一名的公司,其针对打分表要求的“培训方案评分”一项中是否提供了教师实践基地和国家高技能基地的证明材料,打分依据是否充足。 4.请核查综合评分第一名的公司,按照招标书评分项“综合实力”评分中要求的内容,提供的材料是否为同一法人,按照招标要求需实质性响应该条款▲(十)特别说明:1.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请贵方严格审查。 5.如果上述所说的第3、4两条排名第一的投标商提供资料属实,那与他是小微企业的性质是否有违企业经营的常理,请招标公司谨慎对待。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平湖技师学院对投诉事项共同答复申辩: 对投诉事项1、2、3,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制造商武汉筑梦科技公司有限公司提供且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对投诉事项4,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培训方案”及“综合实力”均为主观分,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国家授予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和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相关证明材料,针对这项评审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比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得分低,评审小组对“培训方案”及“综合实力”的评分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三、相关供应商“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答复 1.我司按标的所投货物包括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配套的2D、3D视觉教学资源均为武汉筑梦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生产的,相关材料为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七章技术响应表。 2.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工业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为中小微企业。武汉筑梦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未从业人员为33人,且营业收入约3651万元,符合小型企业的定义。 3.本次项目采购中,我司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型企业提供且已提供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第四条、第九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完全应当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我公司在资格文件中已经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5.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均是来自对政策文件的误读或者有意混淆概念。招标文件清单货物仅只有2D视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配套的2D、3D视觉教学资源共4项,并没有对其中任何一项的部件单独要求为小微企业产品,而且向上一级部件溯源不符合政策要求也很难实现。 综合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我司认为对于投诉事项应当不予支持。 四、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技工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平湖技师学院工业视觉教学实训箱与工业视觉系统应用实训平台采购项目(中诚(平)采20247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150万元。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浙江省平湖技师学院委托,于2024年6月1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2024年7月11日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共有5家投标供应商,其中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平湖技师学院于2024年7月11日收到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并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质疑回复。 (三)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采购清单如下:
同时明确了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配套的2D、3D视觉教学资源的技术参数。 (四)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报价明细表是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整套产品分别报价,且以整套产品填报制造商武汉筑梦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响应,2D 视觉实训箱,品牌是筑梦科技,规格型号是ZM-KFL-MV200;3D 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品牌是筑梦科技,规格型号ZM-KFL-MV300;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品牌是筑梦科技,规格型号ZM-SVET-02A。 (五)投诉人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报价明细表是对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整套产品分别报价,且以整套产品填报制造商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响应表,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响应品牌规格型号分别是汇博B-JRSJ-A1-24PHJS、汇博HB-JRSJ-3D-24PHJS、汇博HB-JRJJ-A1。 (六)其余三家投标供应商,杭州创冠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讯必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领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细表是对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整套产品分别报价,且以整套产品填报制造商,填报的制造商分别是杭州创冠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讯必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领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响应表,杭州创冠科技有限公司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投标品牌规格型号都是品牌为创冠,型号为定制;杭州讯必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响应品牌规格型号分别为讯必达2DSJ-001、讯必达3DSJ-001、讯必达GYSJ-001。 (七)2024年8月20日,本机关向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查函》(平财采监函 〔2024〕9号),投诉事项涉及“武汉筑梦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产品是否该单位生产,对以下内容给予协查答复:(1)产品是2D 视觉实训箱,品牌是筑梦科技,规格型号是ZM-KFL-MV200;制造商是武汉筑梦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产品是否真实?2D 视觉实训箱产品,是否包括智能2D 相机系统、8mm工业镜头、25mm工业镜头、视觉软件、工业光源套件、视觉支架、军工刀 、旋转模块、实训项目等内容?(2)产品是3D 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品牌是筑梦科技,规格型号ZM-KFL-MV300,制造商是武汉筑梦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产品是否真实?3D 智能视觉实训设备,是否包括智能3D相机、深度学习软件、实训工件、实训项目等内容?(3)产品是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品牌是筑梦科技,规格型号ZM-SVET-02A,制造商是武汉筑梦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产品是否真实?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是否包括工业2D黑白相机、工业2D彩色相机、工业3D相机、视觉软件、 8mm工业镜头、16mm工业镜头、25mm工业镜头、远心镜头、环形光源、背光源、AOI光源、同轴光源、光源控制器、数字孪生套件等内容?请该单位在收到本《核查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我局。2024年9月20日,收到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涉及上述公司生产的产品有2D 视觉实训箱,规格型号是ZM-KFL-MV200;3D 智能视觉实训设备,规格型号ZM-KFL-MV300;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规格型号ZM-SVET-02A;上述产品品牌均为“筑梦科技”,制造商均为武汉筑梦科技有限公司,且每套设备出厂均提供质检单、合格证及售后保障书。 (八)本项目采购公告,本项目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即没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九)8月21日,组织本项目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形成“关于平湖技师学院工业视觉教学实训箱与工业视觉系统应用实训平台采购项目评审内容核实结论”,评审专家核实意见(1)针对技术商务评分项目要求的5.1项第2、3点中关于服务期内供应商具有培训与实践基地要求,评审委员会已充分审查各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合理评分,并且综合结果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比较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此项得分为高。(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各供应商依采购文件的货物清单,进行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信息进行承诺,无需澄清。 (十)本项目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没有对采购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和投诉。 (十一)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投标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产品3D 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其中智能3D相机是星猿哲相机,深度学习软件是武汉筑梦科技有限公司软件,智能3D相机与深度学习软件配套使用。投标的2D视觉实训箱产品的视觉软件及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的视觉软件都是武汉筑梦科技有限公司软件。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本项目采购招标文件设置货物清单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智能相机是其中的一个部件,须与其他各部件及软件系统配套使用,不能单独使用完成采购需求,且智能相机是采购文件规定相关货物清单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内容。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没有对采购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即对采购文件的设置没有异议。核查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情况,各投标供应商都是按照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整套产品填报制造商,且对整套产品填报各自的投标品牌和型号。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都认为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提供的货物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本机关向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答复认为:武汉筑梦科技有限公司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都有相关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及产品的质检单、合格证及售后保障书。据此,投诉人投诉对部分组件(智能2D相机)单独填报制造商单独认定大中小企业的意见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认为,本项目采购招标文件设置货物清单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智能相机是其中的一个部件,须与其他各部件及软件系统配套使用,不能单独使用完成采购需求,且智能相机是采购文件规定相关货物清单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内容。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没有对采购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即对采购文件的设置没有异议。核查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情况,各投标供应商都是按照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整套产品填报制造商,且对整套产品填报各自的投标品牌和型号。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都认为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提供的货物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本机关向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答复认为:武汉筑梦科技有限公司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都有相关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及产品的质检单、合格证及售后保障书。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投标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产品3D 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其中智能3D相机是星猿哲相机,深度学习软件是武汉筑梦科技有限公司软件,智能3D相机与深度学习软件配套使用。据此,本机关对投诉人投诉对部分组件(智能3D相机)单独填报制造商单独认定大中小企业的意见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机关认为,本项目采购招标文件设置货物清单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智能相机是其中的一个部件,须与其他各部件及软件系统配套使用,不能单独使用完成采购需求,且智能相机是采购文件规定相关货物清单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内容。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没有对采购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即对采购文件的设置没有异议。核查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情况,各投标供应商都是按照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整套产品填报制造商,且对整套产品填报各自的投标品牌和型号。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都认为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提供的货物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本机关向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答复认为:武汉筑梦科技有限公司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都有相关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及产品的质检单、合格证及售后保障书。据此,投诉人投诉对部分组件(智能2D相机、智能3D相机等)单独填报制造商单独认定大中小企业的意见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评分项目5.1评分是主观分,结合本项目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核实意见“针对技术商务评分项目要求的5.1项第2、3点中关于服务期内供应商具有培训与实践基地要求,评审委员会已充分审查各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合理评分,并且综合结果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比较浙江瑞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此项得分为高”及“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评分项目5.1实际评分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关于技工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平湖技师学院工业视觉教学实训箱与工业视觉系统应用实训平台采购项目(编号:中诚(平)采202471)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湖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9日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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