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平湖出台了《平湖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3〕39号)、《关于大力开展“两化”改造、“两厂”建设推进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2〕112号)、《关于支持制造业头部企业做大做强指导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40号)和《平湖市加快推进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平政办发〔2023〕68号)等文件,政策实施以来工业经济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22〕23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6月起,平湖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牵头起草工作。

2024年7月16日,市政府金一副市长召集市经信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专题研究《政策意见》初稿,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照会议要求,会后,我局与财政局多次对接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7日,我局行文向市发改局、财政局、金融发展中心、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和镇街道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20条反馈意见,其中市场监管局反馈14条、工商联反馈1条和镇街道反馈5条意见,经研究,共采纳11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8条。

2024年8月13日-22日,我局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具体反馈意见。

2024年12月16日,市场监管局反馈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意见,反馈意见3条,均采纳。

2024年12月16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没有意见。

2024年12月19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

2024年12月18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4年12月25日经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政策意见》共八部分,分别为:打造数字经济金名片、加快数智化绿色化转型步伐、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壮大优质企业主体、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夯实金融保障、其他和附则等八方面内容。

(二)具体内容

1.打造数字经济金名片共设置了6项奖励条款。

2.加快数智化绿色化转型步伐共设置了10项奖励条款。3.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共设置了5项奖励条款。

4.壮大优质企业主体共设置了6项奖励条款。

5.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共设置了6项奖励条款。

6.夯实金融保障共设置了3项奖励条款。

7.其他共设置了1项内容。

8.附则明确了7项内容。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政策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嘉兴港区)符合奖励条件的工业及相关企业。

六、新旧政策对比

《政策意见》结合上级最新工作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对原《平湖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3〕39号)和《关于大力开展“两化”改造、“两厂”建设推进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2〕112号)等4个文件开展修订整合。《政策意见》主要包括八方面内容共37项具体条款:

(一)打造数字经济金名片。主要包括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培育重点企业提升规模、鼓励软件企业提档增效、支持产业载体建设和鼓励开展自主设计等6条政策。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在原条款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奖励范围;鼓励开展自主设计属于新增条款;其余条款均适当降低了奖励标准。

(二)加快数智化绿色化转型步伐。主要包括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未来工厂”创建、支持重点行业轻量化改造、鼓励企业实施“深度上云”、鼓励数字化改造示范创建、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产业大脑能力中心建设、鼓励节能节碳技术改造、鼓励工业节水改造和鼓励绿色低碳制造体系建设等10条政策。支持重点行业轻量化改造属于保留条款,其余条款适当降低奖励标准或提高奖励门槛,同时明确提高数字化改造样本项目和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奖励标准。

(三)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主要包括鼓励企业开展制造业投资、支持高端装备产业发展、支持氢能产业发展、鼓励设计赋能创新发展和鼓励提升公共服务支撑等5条政策。其中支持高端装备产业发展条款从原专项政策精简而成,保留主要条款内容;支持氢能产业发展属于保留条款;其余条款适当降低奖励标准或提高奖励门槛。

(四)壮大优质企业主体。主要包括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创新中心建设、“鼓励设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研发”、鼓励品牌质量双提升、鼓励创办设计型企业和鼓励“浙江制造精品”等6条政策。其中鼓励创办设计型企业属于新增条款,其余条款均适当降低奖励标准。

(五)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主要包括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发展、强化大数据产业支撑、鼓励举办行业性活动、鼓励企业参展、推动清廉民企建设和鼓励行业协会优化服务等6条政策。其中鼓励行业协会优化服务属于新增条款,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发展、强化大数据产业支撑和鼓励举办行业性活动属于保留条款,其余条款均适当降低了奖励标准。

(六)夯实金融保障。主要包括金融发展中心负责的扶持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扶持担保机构3条政策。其中前2条政策均适当降低了奖励标准,扶持担保机构属于保留条款。

(七)其他。鼓励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具体政策见《平湖市企业上市(挂牌)新政二十八条》(平政发〔2021〕26号),其中“二、强化企业上市孵化培育第(六)条实施企业上市孵化工程”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八)附则。明确《政策意见》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所有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明确具体条款是否与财政专项资金封顶挂钩;明确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条款;明确《政策意见》出台后,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等。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4年12月31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1月31日,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573-856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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