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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2025年第三季度水保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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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 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有关规定,我局现对2025年第三季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报备予以公告,公示期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0月12日。 联系电话:0573-8513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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