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41033213/2025-01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5-02-21
《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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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平发改能源〔2023〕30号),现结合实际提出补充意见。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2.《浙江省统筹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4年10月开始由市发改局开始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内容的调研论证,11月形成初稿。 2024年12月3日-12月11日通过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对申报发电量补助的新增工商业屋顶或公共建筑的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条件调整为单个项目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且并网运行满一年,补助标准调整为按装机容量给予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申报装机补助的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连片装机规模需在100千瓦及以上,补助标准调整为按装机容量0.5元/瓦。对租用居民屋顶的光伏项目不予补助。 (三)鼓励分布式光伏设备更新。支持并网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的10年以上、转换效率在18%以下或者单片功率在250瓦以上项目实施技改更新,技改完成后经申报通过,按更新容量给予0.2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四)对申报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补助的项目,要求须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且在用电高峰期间接受市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调控。对联合会审通过的示范性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参照新型储能项目给予补助。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轮补充意见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申报的新增工商业屋顶或公共建筑的光伏发电项目、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设备更新技改项目和新型储能项目。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项目三年内申报有效。 七、术语释义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并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按照“全额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运营,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新型储能项目:指除抽水蓄能以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储能技术项目。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573-8563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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