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平发改能源〔2023〕30号),现结合实际提出补充意见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2.《浙江省统筹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410月开始由市发改局开始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内容的调研论证,11月形成初稿。

2024年123-1211日通过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对申报发电量补助的新增工商业屋顶或公共建筑的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条件调整为单个项目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且并网运行满一年,补助标准调整为按装机容量给予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申报装机补助的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连片装机规模需在100千瓦及以上,补助标准调整为按装机容量0.5元/瓦。对租用居民屋顶的光伏项目不予补助。

(三)鼓励分布式光伏设备更新。支持并网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的10年以上、转换效率在18%以下或者单片功率在250瓦以上项目实施技改更新,技改完成后经申报通过,按更新容量给予0.2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四)对申报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补助的项目,要求须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且在用电高峰期间接受市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调控。对联合会审通过的示范性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参照新型储能项目给予补助。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轮补充意见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申报的新增工商业屋顶或公共建筑的光伏发电项目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设备更新技改项目和新型储能项目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项目三年内申报有效。

、术语释义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并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按照“全额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运营,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新型储能项目指除抽水蓄能以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储能技术项目。

、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573-856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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