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单位暂扣涉案财物财政票据管理及罚没收入上缴工作的函

  • 发布时间: 2025-02-27 16:30
  •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市国资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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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暂扣涉案财物和罚没收入管理依法依规、程序完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社会化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24〕73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法〔2020〕6号)和市领导在《中共平湖市委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的专题报告>》上批示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法履职

各执法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涉案财物暂扣、处置及罚没收入管理相关规定,严禁擅自截留、挪用、私分或违规处置涉案财物,确保执法程序合法合规。

二、规范票据管理,完善台账记录

暂扣涉案财物时,开具《浙江省执法暂扣款票据》,票据内容需明确标注:扣款依据(法律文书编号)、财物名称、数量、金额等,确保与案件卷宗对应可查,做到“一案一票、票物相符”,并建立“暂扣款—罚没款”全流程台账,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溯。

三、及时足额上缴,严禁坐收坐支

(一)结案后,执法单位对于不应退还的暂扣款,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截留或挪用。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单位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和另有规定外,执法单位取得的罚没收入应当在取得之日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二)对于不应退还的暂扣物品,开具《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款方式选“物资”,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由执法单位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三)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部门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处置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费用。

请各执法单位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切实维护执法公信力和财政管理秩序。

平湖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6日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部门暂扣涉案财物财政票据及罚没收入上缴工作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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