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谨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走过场”

  • 发布时间: 2025-03-19 08:58
  •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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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能够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培训记录可督促企业持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形成“预防为主”的安全文化。近日,平湖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办理了一起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某运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收集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法人身份证影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整改后材料影印件等证据。最终,平湖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对某运输公司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启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法定责任,必须真实、完整记录,不得流于形式。本案体现了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核心原则,警示企业必须将培训记录作为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避免因形式主义或疏漏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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