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秸秆综合利用是农业绿色发展“六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质量推进“三调整三治理”的工作重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2015年、2018年、2021年,我市先后三次出台完善秸秆“双禁”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

202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应出台《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平湖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24〕21号),于2024年4月出台;但该文件中未涉及扶持政策,平湖市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仍然沿用2021年补助政策(平政办发〔2021〕15号)和相关细则(平农〔2021〕91号、平农〔2023〕38号);为进一步加强平湖市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2024年新一轮实施意见导向和相关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平湖市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秸秆收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嘉农发〔2024〕13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平湖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及平湖市相关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5年2月开始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向市府办报请立项通过后牵头起草工作。

2025年2月10日,会同市财政局召集各镇街道召开政策研讨会,征集各方意见,经修改后形成《平湖市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5年2月17日-2月26日将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同步向各镇街道及部门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5条,均采纳。

2025年3月4日,再次向各镇街道及部门征求意见,经多次进行沟通,就调整、新增内容进一步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2025年3月14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没有意见。

2025年3月14日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会审,提出意见2条,采纳2条。

2025年3月14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25年3月18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以市府办名义发文。

2025年3月19日经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政策意见》共分:补助对象和范围、补助标准、操作程序、附则四个部分;其中补助对象和范围包含: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补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补助、秸秆收储体系建设补助、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四块内容。

一、第一至三部分:分别明确4项补助项目的补助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操作程序。

一是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补助。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基础设施完善、设备购置、技术示范和推广及秸秆收储运体系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评审立项的,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操作程序及建设管理按照平湖市相关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二是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补助。对达到清洁化生产要求的秸秆综合利用食用菌主体给予0.2元/平方尺,单个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达到清洁化生产要求的芦笋等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主体,给予100元/亩的补助,单个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申报主体按规定提交《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评分表》及佐证资料,经各镇街道审核汇总、市级专家现场验收评分后达80分以上的予以相应补助。

三是秸秆收储体系建设补助。对获省级认定的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的建设主体给予1万元/个一次性补助。申报主体提交主体营业执照、省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认定申请表及认定佐证材料和省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认定文件,经市级核准后予以补助。

四是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对各镇街道上一年度兑现稻秆灭茬还田精量条播技术(以下简称条播技术)应用、秸秆捆扎作业补助资金总额给予50%补助:其中对条播技术应用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10元,秸秆捆扎作业补助根据各镇街道上一年度机械捆扎比例排名从高到低按1-3名、4-6名、7-8名分三档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5元、20元、25元/亩。各镇街道于每年4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条播技术作业、秸秆捆扎作业补助予以兑现,按时提交上一年度兑现补助凭证和相关佐证资料(复印件);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家采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结合日常巡查进行审查,汇总形成年度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清单予以补助。

二、第四部分:附则及附件

文件明确本政策为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平湖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申请表

附件2.平湖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评分表

附件3.平湖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申报汇总表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政策意见》的适用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单位,符合清洁化生产要求的食用菌、芦笋等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主体,获省级认定的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的建设主体,符合秸秆综合利用日常管理要求的镇街道。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一是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补助要求项目通过评审立项;二是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补助对达到要求的食用菌补助由原来的0.3元/平方尺调整为0.2元/平方尺,并且单个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达到要求的芦笋等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主体补助由原来的120元/亩调整为100元/亩,并且单个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三是新增秸秆收储体系建设补助。对获省级认定的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的建设主体给予1万元/个一次性补助;四是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的奖补金额由原来根据综合评分分档奖补改为对镇街道兑现政策奖补,即对各镇街道上一年度兑现稻秆灭茬还田精量条播技术(以下简称条播技术)应用、秸秆捆扎作业补助资金总额给予50%补助:其中对条播技术应用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10元,秸秆捆扎作业补助根据各镇街道上一年度机械捆扎比例排名从高到低按1-3名、4-6名、7-8名分三档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5元、20元、25元/亩。

七、施行日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5年3月25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4月24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3-8501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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