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即将到来,非法捕捞红线不可碰

  • 发布时间: 2025-03-31 09:16
  •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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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湖市农业农村局召开禁渔期工作部署会,对禁渔期间的执法监管、春季护渔等重要目标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自2006年以来,我市就设立了内陆外荡水域禁渔期,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禁渔通告》,每年的4月1日零时至5月15日12时,全市河流水域,除特殊规定以外,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其中东湖景区水域(海盐塘桥以北、上海塘桥以南、东湖大道以西的东湖二环之内水域)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包括娱乐性游钓。

一、非法捕捞之电鱼

电鱼,顾名思义就是使用电瓶或者专门的电鱼机向水里放电,从而让鱼触电,电晕或者电死之后将鱼捕捞上来的一种捕鱼的方法。电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活动,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

二、电鱼的危害

“一网打尽”:鱼类资源是有限的,但人的索取无限,其平衡之法在于捕大留小,而电鱼无差别攻击,将大鱼、小鱼“一网打尽”。

“通杀”:电鱼表面上是捕鱼,实则会将水中鱼卵、虾、蟹、浮游生物等水生动植物一并“通杀”,即使补偿性投放些鱼苗,也因食物链断裂而难以存活。

“害人害己”:电鱼想要越高效,电压就必须越大,水又是导体,且水中情况复杂,当电源启动时,人也会跟鱼一样,瞬间麻痹,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典型案例

2025年3月3日,由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白某、黄某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两名被告人因在平湖市禁渔期内使用电鱼非法捕捞,被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经法庭审理,白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承担相应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14545.52元。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承担相应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5837.7元。两名被告人均在平湖市范围内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电鱼不仅是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看似“高效”,实则代价巨大,轻则罚款拘留,重则锒铛入狱,保护渔业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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