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的通知》(嘉政民老〔2024〕3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平政办发〔2019〕26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二条修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或患重病、罕见病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参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和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以外的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关于调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平民〔2024〕3号)文件执行。”

二、当年度困境儿童各项基本生活费凡低于嘉兴市标准的,按照上一年度嘉兴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及计算方式,进行测算和发放。

本通知起算之日为2024年7月1日,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低于嘉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7日起施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发〔2025〕29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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