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73-6/2025-214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5-06-05
《平湖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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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和二手房“带押过户”工作,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和已抵押的不动产依法转移,为交易各方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二)《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 (三)《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号) 三、起草过程 《平湖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2月开始由市建设局牵头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 2025年3月28日,召集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积金中心,金融监管支局,公证处召开征求意见会。 2025年4月10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条。 2025年5月14日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根据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依据,制定本《办法》委托平湖市公证处作为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单位和监管实施单位,对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总价款实施监管,包括自有交易资金和贷款资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等),不包括房屋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及佣金等。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存量房转让交易,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5年6月4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7月4日。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022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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