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围挡设置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工地环境面貌,推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实现工程文明施工和精细化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编制《平湖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围挡设置指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平湖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围挡设置指引(试行)》主要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结构安全规定、公益宣传规定、照明设施规定、扬尘防治规定和附件七项内容

(一)总则:《指引》适用于平湖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除航道、疏浚外)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建设项目及公路、水运养护工程项目的施工设置和日常管养

(二)一般规定:施工应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出入口处应设置大门;围挡式样分为装配式轻钢结构框架围挡、简易彩钢板围挡、冲孔围挡、水马围挡、临边围挡,式样选择应结合区域、工期等工程实际确定;围挡使用区域划分为重点区和其他区,重点区围挡应采用装配式轻钢结构框架,高度不低于2.5m,其他区围挡可采用简易彩钢板围挡、冲孔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三)结构安全规定:围挡迎车方向应设置防撞墩(桶)、道路引导标志、反光警示标志、交通警示灯;轻钢结构框架围挡应设置镀锌钢管立柱,立柱应与地面应连接牢固,简易彩钢板围挡底部基础须平整,支撑骨架与地面应螺栓锚固,每隔4-5幅面板中间应设加强立柱;占道施工项目应设置交通警示设施,路口转角处应采用通透式围挡,根据通行安全要求进行设置,避免视觉盲区、保障道路通行安全,转角处向两侧延伸各不小于20m,具体延伸长度应结合路口实际情况确定。

(四)公益宣传规定:围挡应均衡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内容仅限于项目质量安全内容或企业的宣传,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围挡面积的20%,内容以文明城市创建公益广告为主。

(五)照明设施规定:围挡顶部应设照明设施,间隔5m设置照明灯,间隔10m设置交通警示灯,照明灯与警示灯不重复设置;或在围挡顶部设置一定亮度连续灯带;局部路段应结合实际照明情况合理调整设置间距。

(六)扬尘防治规定:项目出入口、“三集中”场地、易扬尘路段等醒目位置应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易扬尘路段或区域围挡应设置降尘喷淋设备;降尘喷淋设备遇到损坏应及时修复。

(七)附件:包含常用围挡式样示意图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8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解读人:李秀丽

3.联系电话:0573-8562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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