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平湖市天惠百货商店) |
||
|
||
平湖市天惠百货商店(经营者:李桂惠):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对你作出平市监处罚〔2025〕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你,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沈燕萍、王志慧 联系电话:0573-85810025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5〕279号 当事人:平湖市天惠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全公亭东路107号 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XX14 住址:福建省建瓯市XXXXXXX 联系电话:135XXXXXX88 2025年3月24日我局收到平湖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平公(经)撤案字[2025]00085号),平湖市公安局认为:浙江省平湖市李桂惠涉嫌非法经营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退回我局处理。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注册登记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全公亭东路107号的平湖市天惠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平湖市天惠百货商店经营主体,现该场所为平湖市甜时纪蛋糕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X),现场检查情况由平湖市独山港镇全公亭社区工作人员施东根、孙孝东见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2025年4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初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擅自陆续采购卷烟放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全公亭东路107号的平湖市天惠百货商店内进行销售。于2023年1月1日被平湖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查获未及销售的卷烟共计27个品种227.3条,即:利群(软长嘴)43.6 条,零售价、利群(软红长嘴)41.8条、云烟(紫)38.5 条、红双喜(硬)18.6条、黄山(新制皖烟)13.7条、芙蓉王(硬)11.4条、利群(长嘴)10.9条、利群(新版)9.8条、牡丹(软)7.3条、中华(软)5.9条、玉溪(软)4.7 条、中华(硬)4.6条、云烟(小熊猫家园)4.2条、红旗渠(雪茄)2条、利群(夜西湖)1.7条、利群(楼外楼)1.2条、白沙(和天下)1.1条、黄山(嘉宾迎客松)1条、钻石(硬特醇)1 条、芙蓉王(硬中支)1条、黄金叶(天叶)0.8 条、天子(金)0.6 条、芙蓉王(硬细支)0.6条,利群(阳光)0.4条、红塔山(硬经典 100)0.4 条、利群(西子阳光)0.3条、黄鹤楼(硬金砂)0.2条。平湖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上述卷烟。2023年1月4日,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鉴别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RDC2301001),上述卷烟检验结论为:15个品种212.9条,即:利群(软长嘴)43.6条、利群(软红长嘴)41.8条、云烟(紫)38.5 条、红双喜(硬)18.6条、黄山(新制皖烟)13.7条、芙蓉王(硬)11.4条、利群(长嘴)10.9条、利群(新版)9.8条、牡丹(软)7.3条、中华(软)5.9条、玉溪(软)4.7条、中华(硬)4.6条、白沙(和天下)1.1条、黄金叶(天叶)0.8条、黄鹤楼(硬金砂)0.2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卷烟鉴别检验损耗均为0.2条。其余12个品种14.4条,即:云烟(小熊猫家园)4.2条、红旗渠(雪茄)2条、利群(夜西湖)1.7条、利群(楼外楼)1.2条、黄山(嘉宾迎客松)1条、钻石(硬特醇)1 条、芙蓉王(硬中支)1条、天子(金)0.6条、芙蓉王(硬细支)0.6条、利群(阳光)0.4条、红塔山(硬经典 100)0.4 条、利群(西子阳光)0.3条为真品卷烟,卷烟鉴别检验损耗均为0.1条。 2023年1月2日,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确认涉案卷烟的批发价和零售价。2023年1月10日平湖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移送我局。因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非法经营额共计51934元,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将该案移送平湖市公安局。 2025年3月24日我局收到平湖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平公(经)撤案字[2025]00085号),平湖市公安局认为:浙江省平湖市李桂惠涉嫌非法经营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退回本局处理。 当事人无证销售真品卷烟的违法经营额为:2433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违法经营额为:49501元。 因当事人未提供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销售假冒卷烟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平湖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平烟移2023第2号)一份及随函附案件材料1份29页,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基本事实; 2.2023年2月21日,我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全公亭东路107号处注册登记的平湖市天惠百货商店已不再经营; 3.我局询问通知书(平市监独询通〔2023〕001号)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2份(邮件编码XA62864746233及邮件编码XA62864744533);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4.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平市监涉罪移(2023)10号,平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案回执 平公(经)受案字[2023]00011号,平湖市公安局立案通知书、平湖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 平公(经)撤案字[2025]00085号,证明平湖市公安局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 5.2025年3月31日我局我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全公亭东路107号处注册登记的平湖市天惠百货商店已不再经营; 6.嘉兴市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联系记录3份,证明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预留的联系方式,电话无人接听的事实; 7.我局通过中国邮政EMS分别通过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及身份证住址向当事人邮寄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平市监独询通〔2025〕001号)的邮件详情打印件2份及邮件号为1265375192105的EMS退件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其中邮件号为1265375192105寄递的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拒收于2025年4月16日退回,邮件号为1395166294222寄递的询问通知书于2025年4月16日由当事人家人李玲凤代签收,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前来接受查询问调查的事实; 8.我局通过挂号信分别分别通过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及身份证住址向当事人邮寄向当事人邮寄询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领取通知函的查询结果打印件2份及邮件号为XA62942129233的挂号信退件1份;证明邮件号为XA62942129233的挂号信因收件地址已迁移新址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邮件退回至寄件人及邮件号为XA62942130133的挂号信于2025年5月12日由当事人家人李玲凤代收,当事人未前来我局领取涉案物品的事实; 9.我局查询案件系统当事人至2025年4月1日至行政处罚记录,未件当事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首次; 10.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查询的平湖市天惠百货商店登记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信息内容。 2025年6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5〕29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停止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2025年3月24日我局收到平湖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平公(经)撤案字[2025]00085号)后,多次拨打当事人办理平湖市天惠百货商店时预留的联系电话,电话均无人接听。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湖市独山港镇全公亭东路107号检查时,现场未见当事人经营主体。因登记的经营场所现场及电话均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5年4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身份证住址及平湖市天惠百货商店注册地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平市监独询通〔2025〕001号),寄往当事人身份证住址处的询问通知书由李桂惠家人李玲凤代签收,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我局调查询问调查。 本案中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系首次,且尚未销售假冒卷烟及真品卷烟,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零售业,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500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4个品种209.9条,即:利群(软长嘴)43.4条、利群(软红长嘴)41.6条、云烟(紫)38.3 条、红双喜(硬)18.4条、黄山(新制皖烟)13.5条、芙蓉王(硬)11.2条、利群(长嘴)10.7条、利群(新版)9.6条、牡丹(软)7.1条、中华(软)5.7条、玉溪(软)4.5条、中华(硬)4.4条、白沙(和天下)0.9条、黄金叶(天叶)0.6条;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浙江省(平湖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通过以下三种缴款方式自主选择缴款。1.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页面(http://pay.zjzwfw.gov.cn)缴纳;2.直接到农商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柜台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3.扫描二维码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