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103/2025-2372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乍政 [2025] 2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99I20250002
- 发布机构:
- 乍浦镇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7-31
关于印发《乍浦镇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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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浦镇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单位: 为维护市容秩序,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镇品位,经乍浦镇、港区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分局、港区市场监管分局商讨研究,联合编制了《《乍浦镇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乍浦镇人民政府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分局 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5年7月31日 乍浦镇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容秩序,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镇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乍浦镇全域范围内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经营的各类摊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镇区城市道路设摊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负责、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长效管理目标,管严城镇中心和出入口道路,管好主次干道和小街小巷。 第四条镇区城市道路摊位设置遵循“全面规划、堵疏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设摊的种类、路段、位置、密度,实行总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占道设摊按照“年度一次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管理、整洁有序”的要求进行管理。具体由乍浦镇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道路设摊规划,确定摊位总量、种类与设摊地点。凡遇城镇建设、道路升级等情况,需要取消、调整摊位设置的,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部门的决定。 第六条建成区城市道路除规划允许的早点摊、水果摊、修理摊外,不允许设置其它性质的摊位。建成区外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根据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在保持交通畅通、环境整洁有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百什货、夜市等摊位数量,规范管理。 第七条所有摊位要求美观、整洁、卫生,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摊位遮阳棚设施等要美观、洁净;摊位必须后退盲道1~2米,无盲道的后退人行道侧石1~2米。 第八条摊位分为早点、水果、修理、百什货、夜市等类,按相关规定办理证照后,全部实行亮证经营,定位、定性、规范管理,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营业主不得擅自移动设摊位置,不得转租摊位,不得将摊位作为休息、储藏等其他用途的场所。 第九条摊位管理,按下列标准执行 早点摊按照“四统一”标准管理,即统一设置地点、统一经营时间、统一标识、统一配置垃圾收集箱。现场加工的,须铺设地面防污设施。每天早上8时30分(节假日延长至9时)必须收摊,收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 水果摊的经营时间为中午11时30分~13时40分(节假日延长至14时)和晚上17时~23时,其他要求参照早点摊管理标准执行。 夜市摊的出摊时间根据季节与具体地段确定,但不得早于18时。经营业主要搞好周围的环境卫生,规范经营。夜市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尤其要防止噪声污染,保证周围居民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不受影响。 自产自销的季节性临时摊位的设置位置、数量以及公共场所临时性摊位设置,由乍浦镇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条本办法由乍浦镇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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