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乍浦镇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乍浦镇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单位:

为维护市容秩序,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镇品位,经乍浦镇、港区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分局港区市场监管分局商讨研究联合编制了乍浦镇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乍浦镇人民政府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分局

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5731


乍浦镇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容秩序,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镇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乍浦镇全域范围内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经营的各类摊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镇区城市道路设摊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负责、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长效管理目标,管严城镇中心和出入口道路,管好主次干道和小街小巷。

第四条镇区城市道路摊位设置遵循“全面规划、堵疏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设摊的种类、路段、位置、密度,实行总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开。

占道设摊按照“年度一次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管理、整洁有序”的要求进行管理。具体由乍浦镇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道路设摊规划,确定摊位总量、种类与设摊地点。凡遇城镇建设、道路升级等情况,需要取消、调整摊位设置的,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部门的决定。

建成区城市道路除规划允许的早点摊、水果摊、修理摊外,不允许设置其它性质的摊位。建成区外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根据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在保持交通畅通、环境整洁有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百什货、夜市等摊位数量,规范管理。

所有摊位要求美观、整洁、卫生,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摊位遮阳棚设施等要美观、洁净摊位必须后退盲道12米,无盲道的后退人行道侧石12米。

摊位分为早点、水果、修理、百什货、夜市等类,按相关规定办理证照后,全部实行亮证经营,定位、定性、规范管理,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营业主不得擅自移动设摊位置,不得转租摊位,不得将摊位作为休息、储藏等其他用途的场所。

摊位管理,按下列标准执行

早点摊按照“四统一”标准管理,即统一设置地点、统一经营时间、统一标识、统一配置垃圾收集箱。现场加工的,须铺设地面防污设施。每天早上830分(节假日延长至9时)必须收摊,收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

水果摊的经营时间为中午11时30分13时40分节假日延长至14时和晚上17时23时,其他要求参照早点摊管理标准执行。

夜市摊的出摊时间根据季节与具体地段确定,但不得早于18时。经营业主要搞好周围的环境卫生,规范经营。夜市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尤其要防止噪声污染,保证周围居民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不受影响。

自产自销的季节性临时摊位的设置位置、数量以及公共场所临时性摊位设置,由乍浦镇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条本办法由乍浦镇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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