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258037872XE/2025-10104282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25〕4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25-0018
  • 发布机构:
  • 平湖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广播、电影、电视
  • 成文日期:
  • 2025-11-13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培育微短剧市场良好生态,构建微短剧产业链建设,推进微短剧与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发展,赋能平湖城市形象、经济增长和人民美好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1.扶持基地建设。支持规划建设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吸引微短剧制作、发行、后期、演员经纪、器材租赁、知识产权保护等上下游企业入驻,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对新建或改建以服务微短剧摄制作为主要业态的园区、基地项目,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经审核,按照最高8%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微短剧产业园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优秀剧本创作。入选国家、浙江省剧本创作扶持项目的横屏微短剧剧本,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并上线播出后,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入选国家、浙江省剧本创作扶持项目的竖屏微短剧剧本,取得上线备案号并播出后,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8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在平取景拍摄。推进微短剧与本地特色、人文地理、革命传统、商业消费等深度融合,鼓励取景拍摄制作微短剧,对体现“平湖元素”(每部不少于5处),提升平湖城市形象和促进平湖文化旅游宣传推广具有正面影响力,且正片在主流视频平台上线播出的,按照剧集数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进行奖励。横屏微短剧剧集50集以下,每部给予2万元奖励;剧集50集(含)-100集,每部给予4万元奖励;剧集100集(含)以上,每部给予6万元奖励。竖屏微短剧剧集50集以下,每部给予1万元奖励;剧集50集(含)-100集,每部给予2万元奖励;剧集100集(含)以上,每部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给予上线播出奖励。获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登记备案号、节目备案号,且正片在主流视频平台上线播出的单部微短剧,其在平台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按平台收购合同收入或平台年度分帐收入计算),则按照其在平台收入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10%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给予获奖作品奖励。自主拍摄的微短剧作品,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

(1)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微短剧奖项原创作品(不含个人奖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给予第一出品方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重点支持的微短剧作品或重大题材的精品微短剧作品,且正片在主流视频平台上线播出和一线卫视以上频道播出的,给予第一出品方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3)入选国家、浙江省精品文化工程的,且正片在主流视频平台上线播出和一线卫视以上频道播出的,给予第一出品方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此条款获奖荣誉相同层级不累计,不同层级补差额计算,第1项获奖评定后奖励,第2、3项播映后奖励。

6.扩大作品出海影响。鼓励微短剧企业与海外传播渠道加强合作,拓展微短剧的多语种海外市场,对完成译制的体现平湖元素的微短剧作品且在海外主流媒体完整播出的,给予第一出品方按照微短剧翻译制作费用的5%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微短剧在海外发行,且在海外主流媒体完整播出的,给予第一出品方按照微短剧海外发行收入的10%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版权进行海外交易的,最高按剧本交易金额的10%给予剧本版权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支持举办主题活动。支持举办微短剧主题产业活动,对企业在市内主办的100人以上的微短剧展会、交易会、论坛等产业活动,对推动微短剧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给予组织活动的主办方实际支出费用的30%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鼓励技术研发提能。鼓励微短剧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微短剧创作工具研发、微短剧平台研发、微短剧相关软件运营等内容,对经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搭建人才绿色通道。对引进的签约剧组主创成员(含导演、制片人、摄影、美术等核心岗位)给予人才落户支持和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

实施青年微短剧编剧激励扶持计划,培育一批优秀青年微短剧编剧人才,每年开展重量级导师指导、实地学习观摩等活动。优秀编剧可推荐为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每年评选优秀编剧不超过5名,每人奖励2万元。

10.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网络文学、MCN机构将优质IP转化为微短剧产品,鼓励电商平台探索微短剧多元商业模式,带动版权、MCN、IP衍生、第三方服务商等配套集聚。鼓励微短剧企业运用AI、XR等技术,推动微短剧与游戏、动漫等题材互动模式,创新搭建剧集、剧情新业态。对当年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定报核算的微短剧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当年列入上级相关部门年报核算的微短剧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11.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对经认定的微短剧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上年末1年期LPR的50%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建立全周期服务体系。建立微短剧服务中心,为来平拍摄团队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建立健全取景地推荐名录库,简化拍摄流程,为微短剧拍摄场景预约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13.以上奖励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者向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申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组织审核。本政策所涉奖励政策起算时间为2025年1月1日。

14.本政策支持对象为符合当年度申报公告要求依法登记注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从事网络微短剧创作的单位。

15.本政策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励金额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16.本政策享受对象不包括《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平财发〔2022〕1号)规定被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企业。

17.本政策所有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奖励资金按照市、镇(街道)财政各50%进行兑现。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市级层面微短剧资金列入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专项资金预算。同一事项或项目符合财政多个支持政策的,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主体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奖励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18.本政策中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其余条款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

本政策自2025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平政办发〔2025〕49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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