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平政发[2007]158号),配合国家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我市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科学评价和测算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强度,为科学制定环保政策提供重要依据,特制定第一次平湖市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为全面地掌握我市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数量和地区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为我市污染源治理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段资料:2007年。
(二)普查范围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厂化养殖以及浅海养殖、滩涂养殖等有饲料、鱼药、肥料投入的规模化养殖单元为对象,针对鱼、虾、河蚌、蟹、龟鳖、蛙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规模化养殖场全部进行普查,水产养殖专业户符合以下标准的进行普查:
(1)池塘养殖:养殖面积≥5亩。
(2)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体积≥1500立方米。
(3)网箱养殖:养殖面积≥100平方米。
(4)围栏养殖:养殖面积≥2亩。
(5)浅海筏式养殖:养殖面积≥10亩。
(6)滩涂养殖:养殖面积≥100亩。
(三)普查内容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化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养殖基本情况:包括养殖品种、养殖模式、养殖水体、养殖类型、养殖面积/体积、投放量、产量、水体排放量及去向、水体交换情况、排水频率、换水比例等。
投入品使用情况:包括饲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使用量;肥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渔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水产养殖过程中进入自然水体中的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COD)、铜、锌、渔药等。
三、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市指导、各镇(街道)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我市普查技术路线。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采取分类抽样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全市各级水产养殖业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地测算出全市水产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普查要求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四、普查步骤
我市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与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同步进行。
各镇(街道)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摸底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2007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清查工作),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平湖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普查阶段
各镇(街道)采取普查员、指导员下到普查对象入户调查的方式,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并完成审核落实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
各镇(街道)水产普查员完成普查数据采集工作。各镇(街道)农业源普查办公室负责将本调查区内的水产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后报送市农业源普查办公室。
市农业源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及时完成全市水产养殖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抽查、审核、校验和汇总。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污染源普查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水产养殖污染源普查是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之一,为此,各级普查部门和普查人员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要牢牢把握机遇,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把污染源普查作为一件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由于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内容复杂、普查任务重,技术性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的要求,这次普查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多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全市水产养殖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全市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细则及相关政策;开展全市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宣传报道和培训;对各镇(街道)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镇街道要重视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并结合本地水产养殖业情况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职责,按照国家和市实施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抓紧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报刊和宣传栏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使社会各界和养殖户充分了解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消除养殖户对普查的顾虑,为顺利开展污染源普查营造良好的舆论基础。发动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污染源普查,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做好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
市农业水源办公室负责各镇(街道)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没、指导员和骨干的培训。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普查员的培训。各镇(街道)要选择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作为指导员、普查员、录入员,审核员,所选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成为正式普查员。培训内容主要有:国家和省污染源普查方案、技术规定、操作规程、技术路线、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加强数据审核
市农业水源普查办将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于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区,市普查办要责令该地区重新调查。各地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普查办制订污染源普查的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各地完成普查工作后,要按要求向上一级普查办申请验收。由市普查办对各地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
(六)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确保普查质量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排污系数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业监测技术规范和项目质量控制手册的要求进行。各监测技术单位应妥善保存好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核。
(七)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明确“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因此,必须要求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对象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普查数据的可靠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工作,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电话:8501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