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新社区建设管理的意见
平政发〔2007〕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扎实有效地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新社区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集聚建房。村民建房继续执行《平湖市村民住宅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号令),其中,为鼓励村民进入农村新社区集聚建房,对3人以下(含3人)建房户的宅基地面积,参照3人以上、5人以下户(含5人)标准执行,其他标准不变。
    二、坚持先拆后建。村民新建、翻建住房必须先批后建、先拆旧房再放样建新房,村民建房审批管理的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严格实施新一轮村庄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07〕96号)执行。
    三、加强建房管理。按照新一轮村庄建设规划,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村级组织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各镇、街道及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每年组织集中报批村民建房申请不少于4次,按照审批程序,严格条件审核,健全报批手续,有序推进农村建房。
    四、规范建设运作。农村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需采用竞价运作确定宅基地定位权的,宅基地座落和竞价标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运作,并形成书面决议。在农村新社区建设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平湖市农村新社区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建设资金核算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五、完善配套建设。农村新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本着适度超前原则,同步建设雨污分流管网设施,对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分户处理生活污水的,应预埋出口管道,便于排污管道联网,实现达标排放。农村新社区环境污染治理具体工作要求,按照《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新社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07〕97号)执行。根据嘉兴市新农村消防建设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新农村安全型住宅建设,提高防控火灾能力;电线、电话线、网线等线路建设,有条件的村应采用地下走线,已走明线的,要协调线路建设单位进行杆线整合,改善景观,提高新社区建设水平。
    六、强化中心社区功能。村部办公场所、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站、便民服务站、配送连锁超市等“五位一体”村中心社区建设,作为农村新社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各镇、街道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挥中心社区方便村民办事、购物、就医和活动的服务功能。
    七、落实管理责任。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新一轮村庄建设规划,重点抓好每个行政村一个中心社区建设;强化村民建房监管,无新出现未批先建、建新不拆旧、超面积建房、村庄规划区外建房和擅自收费等现象;按时完成宅基地等建设用地复垦任务,不得随意改变村“五位一体”服务设施用途,消除农村建房安全隐患。市农办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职能,加强情况综合、政策调研,指导农村新社区建设。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农村建房用地供应,加强建房户条件、用地面积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村民建房“三到场”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查处建新不拆旧行为;编制全市建设用地复垦专项规划,加强建设用地复垦管理,确保完成年度建设用地复垦任务,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市规划建设部门要指导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加大对不符合规划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农村建房按规划实施和施工质量安全。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部门协调和指导服务,积极做好农村新社区建设各项工作。
    八、加强工作考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市政府将加大对镇、街道农村新社区建设的考核,对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到位、不作为的,取消评优资格,并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市有关职能部门,市政府将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按照行政首长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工作不到位、不作为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农办和监察、发改、经贸、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农经、环保、广播电视、城管、供电、电信、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新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对策,促进我市农村新社区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平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近年来农民新村建设中未批先建住宅用地补办审批手续若干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06〕6号)停止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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