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改善平湖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平政发〔2008〕83号
2008-05-07 09:28:4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鼓励和动员广大劳动者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发挥主力军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善平湖市级劳动模范待遇通知如下:
一、平湖市级劳动模范,是指1978年以来由平湖市(县)人民政府授予平湖市(县)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称号的个人。
二、实行荣誉津贴政策。对离休、退休的平湖市(县)级劳动模范和年满60周岁的平湖市(县)级农业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政策,其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三、实行医疗费定额补助。城镇的平湖市(县)级劳动模范,在其退休后每月享受40元医疗费补助(个体工商户参照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的平湖市(县)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40元医疗费补助。
四、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劳模荣誉津贴和医疗费补助政策按一次计算,获得平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平政办发〔2004〕75号和平政办发〔2004〕143号文件执行。
五、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一)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凡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中评为平湖市(县)级劳动模范,其原有企业现已改制的,其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由改制企业负担。改制后评为平湖市级劳动模范的,其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由改制企业负担。以上两种人员的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由评选当年劳模所在单位一次性提取,移交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费用补助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确无法解决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市财政解决。凡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中评为平湖市(县)级劳动模范,其原有企业已破产(解体、歇业)的,以及个体工商户劳模,其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由市财政负担,由市财政一次性移交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三)提取费用标准:荣誉津贴按平湖市级劳动模范每年享受荣誉津贴总额计提,从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计提至75周岁。已退休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按实际年龄计提至75周岁(不足5年或超过75周岁的按5年计提)。医疗补助费按40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凡评为平湖市级劳动模范的(除农业劳模外),其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于评选的当年,由劳模所在单位(个体工商户由市财政解决)一次性提取,移交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五)年满60周岁的平湖市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医疗费补助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六、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和医疗费补助的资格由市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经费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单位解决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单位或社保中心发给,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医疗费补助由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发给。
七、实行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各级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1956年至1964年期间),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特殊困难补助。1995年7月7日实行的《关于解决部分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平政发〔1995〕78号)同时废止。
八、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执行。
九、平湖市级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和医疗费补助政策自2008年1月起实行,由市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人事 模范 待遇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