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2024年版《平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平湖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平湖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1号楼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令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夏令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3-85630836

传真号码:0573-85061156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本机关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内容如下:

1.部门领导及分工情况;

2.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能;

3.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等;

4.政府工作报告;

5.规划计划;

6.部门预决算公开;

7.公告公示;

8.人事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标题、正文、索引号、单位、文号、日期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文号、主题词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编号;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文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网上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四)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http://www.pinghu.gov.cn/col/col1229404582/index.html)。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以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查阅场点查阅:

(1)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4号楼),公开时间为:工作日(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0573-85061710,0573-85631710,0573-85061999。

(2)平湖市档案馆(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5号楼),公开时间为:工作日(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0573-85061387, 0573-85631387。

(3)平湖市图书馆(当湖街道三港路2号),公开时间为:工作日(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0573-85108275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令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夏令时法定工作日)

本机关还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其它辅助性方式予以公开政府信息。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或进行其他处理的政府信息。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为:

平湖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令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夏令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3-85630836

通信地址: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1号楼 邮政编码:314200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通过平湖市政府依申请公开平台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平湖"门户网站(http://www.pinghu.gov.cn/col/col1229457114/index.html)上填写电子版《平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2)信函(EMS)、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平湖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或者到本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请以实际补正告知书为准)。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期限的计算

(1)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行政机关提供的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需要补正的,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5)需要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申诉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电话:0573-12388,来访请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1号楼120室,来信请寄:平湖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电话:0573-83383501,来访请到:嘉兴市南湖区祝家港路中南大厦13 楼(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西侧),来信请寄:嘉兴市行政复议局)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信访咨询电话:0573-85012212,来访请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路469号,平湖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