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机关所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其内容分类如下:
1.政策文件
2.公告公示
3.工作动态
4.其他信息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标题、正文、索引号、单位、文号、日期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序号、名称、发文日期、文号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编号;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文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网上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获取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平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地址为:http://www.pinghu.gov.cn/col/col1229404593/index.html
新媒体:微信公众号“金平湖自然资源”
指定地点为: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局(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17号),公开时间为:工作日(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0573―85825576。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平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科室为: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局
联系电话:0573―85825576 传真号码:0573―85061338
通信地址: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17号 邮政编码:314200
3.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首页(http://www.pinghu.gov.cn/col/col1229457114/index.html)上填写电子版《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或者到市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5.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的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局
办公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17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令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夏令时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3―85825576
传真号码:0573―85061338
邮政编码:314200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pinghu.gov.cn/col/col1229457114/index.html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和申诉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联系电话:0573-85630836,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1号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482)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来信请寄平湖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联系电话:0573-85821773,通信地址:平湖市当湖西路91号,邮政编码:314200。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平湖市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573-85012212,通信地址:平湖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平湖市当湖街道池海路381号),邮政编码:3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