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平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提升城市停车设施使用效率,切实推进城市道路交通治堵工作,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发改局(物价局)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停车服务收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三)利用价格杠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的供求关系,制定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城区高于边缘城区、道路泊位高于停车场、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分区定价、分时计价,实行级差价格,并将计时收费与按次收费结合起来。
第五条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及地下停车场、露天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三类,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临时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四类。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类型和用途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定价范围为: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服务;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定价,采取计次、计时、包月收费三种方式。(具体详见《平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单位的停车场所对外开放,错时使用。错时使用开放的停车场收费,可参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对办事车辆原则上予以免费)。
第十条 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停车收费区域划分为二类区域:
(一)一类区域:东至东湖大道,北至祥中路、吕公路、
环城北路,西至环城西路、梅园路,南至当湖路合围区。
(二)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所有区域分界合围道路上的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按一类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停车场出口或入口设置在区域分界合围道路上的按一类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泊位,30分钟内(含本数)免收停车费(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少于 1小时、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少于2小时免收停车费)。机动车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实际停车计费时间。车辆完成一次计费后重新进入停车位的,按上述计费方式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泊位(公立医院、体育场配套停车场除外),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方式为:实际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但在1小时内(含本数)的,以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实际停车时间1小时以上的,超1小时部分以半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尾数时间不超过半小时的(含本数)的,以半小时计;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半小时的,停车尾数时间按1小时计。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地面停车场、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实行白天收费、夜间免费,收费时间为北京时间8:00(含本数)至21:00,其余时间免费;计时收费不足6小时的,按实际小时计收;超过6小时,但实际停车在24小时内的,一律按6小时计收。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累进计费。室内/地下停车场、公立医院停车场实行24小时收费。
其它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如停车位确实紧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延长收费时间。
第十四条 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机动车主需要占用周边由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可凭有效证件办理包月手续,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实行包月。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服务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发改局(物价局)批准后执行,申请资料包括:
(一)合法的经营主体证明材料;
(二)停车场所设立依据;
(三)收费停车场的类型、车位数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管理形式;
(四)实行道路停车的实施主体需提供收费区域。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公布具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辆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标价牌为用蓝色,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标价牌用绿色。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免费。在停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时,驾驶员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对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救护车、环卫清运车、市政抢修车、园林养护车等免收停车费。
第十九条 对未经审批或备案、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由发改局(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1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1.平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平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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