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25261507/2018-2062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新政〔2018〕6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74-2018-0001
- 发布机构:
- 新埭镇
- 有效性:
- 失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18-05-14
新埭镇农房整村整组搬迁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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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切实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新埭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在镇域范围内开展农房整村整组搬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农房整村整组搬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平湖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57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埭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房整村整组搬迁,是指可纳入新埭农村土地整治范围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落中,自愿以农村合法住房置换具有不动产权证的公寓房,并有偿退出原有农村宅基地的农业家庭户(以下简称农村住户)达到一定比例后,实施搬迁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农房整村整组搬迁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镇整村整组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规划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村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本村农房搬迁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周期为三年,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分为三个实施年度,一个实施年度为当年6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的农村住户,由本户申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镇人民政府核准,参加农房整村整组搬迁安置。 (一)房屋产权有争议的或权利受限制的; (二)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 (三)同一连体住房中现有所有农村住户没有达成一致置换意见的; (四) 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五) 已纳入规划自然村落保留点内的; (六) 其他不符合置换条件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搬迁户,视作特殊搬迁户,具体安置办法见第四章。 (1)一宅多户户,指由于合法分户等原因造成多个农村户 共有或共同继承一个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一份“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的搬迁户; (2)有房无户户,指由于户口外迁、户内人员死亡等原因造成原有农房户内已无户内人口的搬迁户; (3)父母与子女分户户,指在本村有农村户籍子女但已分户,或父母与子女分别拥有“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的搬迁户。 第七条 除第六条所列情形外的搬迁户,视作一般搬迁户。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八条 一般搬迁户搬迁安置方式包括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两种。 第九条 公寓房安置方式。 (一)一般搬迁户可根据安置标准面积与优惠购买面积总和,选择190㎡电梯子母公寓房或190㎡以内不超过两套、自由组合的公寓房。 (二)当安置标准面积与优惠购买面积总和低于70㎡时,仅可安置一套公寓房。 第十条 公寓房安置户型。包括镇区统建组合式电梯子母公寓房和电梯高层公寓房两种,其中组合式电梯子母公寓房户型面积约为190㎡,内含2套住房,面积分别约为70㎡、120㎡;电梯高层公寓房分为3种户型,面积分别约为70㎡、90㎡、120㎡。 第十一条 公寓房安置地点。以镇公布的安置点为准,实行 分期分批推出。 第十二条 安置标准面积。 (一)根据原有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或按该户现有人口基数每人40㎡计算之和(不得超过160㎡)中较大值确定安置标准面积; (二)原有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根据“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村镇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其他有效权属凭证进行认定,一份批准件即为一宅,有效增批部分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实际住宅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不包括猪舍及生产性用房等非住宅用房; (三)该户现有人口基数按照市政府57号令确定。 第十三条 优惠购买面积。根据安置标准面积的30%计算确定,不足1㎡部分按1㎡计算。 第十四条 价格标准。 (一)安置价。根据安置基准价和楼层差价系数确定,安置基准价为1500元/㎡; (二)市场购买价。根据市场购买基准价和楼层差价系数计算确定,其中市场购买基准价按照当年新埭镇商品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确定,2018年市场购买基准价为10000元/㎡; (三)优惠购买价。根据优惠购买基准价和楼层差价系数确定,其中优惠购买基准价按照优惠系数乘以当年新埭镇市场购买价计算,优惠系数呈逐年递增趋势,以新埭镇人民政府公布数值为准,其中2018年优惠系数为75%。2018年优惠购买基准价为7500元/㎡; (四)公寓房层次差价系数。以中心楼层(偶数层为中心两层)为基准价,向下每层减少10元/㎡,向上每层增加20元/㎡,其中顶楼安置价为1300元/㎡、优惠购买价为7300元/㎡、市场购买价为9800元/㎡; (五)车位。每套公寓房限购一个,价格为5万元/个; (六)镇区公寓房拥有合法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天然气、自来水移户开户费及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搬迁户自行缴纳; (七)其他约定。农户凭领房单在领取公寓房钥匙时,按有关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和天然气开户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清运费。 第十五条 结算方式。 (一)安置的公寓房面积内,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按照安置价进行结算,优惠购买面积部分按照优惠购买价进行结算; (二)当选择的公寓房面积超过安置标准面积与优惠购买面积总和时,超出部分按照市场购买价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货币安置方式。对搬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需提供本户拥有其他合法住宅相关手续。无过渡费补偿、面积差补偿,享受搬迁其他补偿及奖励,可以按原有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按照3500元/㎡补偿。 第四章 特殊搬迁户安置方案 第十七条 一宅多户户。 搬迁户为一宅多户的,实行分户安置,其原有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按户数平均分摊,分别予以安置。 第十八条 有房无户户。 (一)因以下原因户口外迁造成有房无户的,视作一般搬迁户进行安置: 1.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与武警(军官除外)、复转退军人(未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在校及1997年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 2.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迁入户口人员; 3.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可以列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二)原为独立一户,现户主和户内其他家庭人员均已死亡的,其合法农村住房的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赠或赠与证明)可选择腾空交房,并将原宅基地全部退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后,按照货币置换政策申请货币补偿。无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的,该户房产作无主处理,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第十九条 父母与子女分户户。父母与子女分户的,投靠本村农村户籍子女(除出嫁子女外)视作一户安置。 第五章 补偿、奖励方案 第二十条 搬迁补偿方案。 (一)宅基地退出补偿。对住房宅基地根据有效批复结合实际有效建筑占地面积审定,按照土地面积800元/㎡进行补偿; (二)残值回购补偿。对原有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按照200元/㎡进行回购,对猪舍合法建筑面积按照120元/㎡进行回购,原有房屋在搬迁户腾房交房后由所在村组织进行拆除; (三)安置公寓房面积差补偿。原有住宅合法建筑面积超过选择安置的公寓房总面积部分,按照3500元/㎡进行补偿; (四)公寓房期房过渡费。按照安置的公寓房总面积以每月6元/㎡予以补偿,补偿时间从原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计算,安置公寓房交房(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之日顺延6个月止。部分领取现房的,可享受该现房6个月的过渡费; (五)其他补偿。凡属民政部门认定的属本人有合法建筑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在签定搬迁协议、腾空旧房后分别给于2万元、0.8万元补助。 第二十一条 搬迁腾空奖。单个组或自然村落在实施周期内启动自愿搬迁并腾空交房的,第一个实施年内给予搬迁户每户10万元奖励;第二个实施年内给予搬迁户每户5万元奖励;第三个实施年内的搬迁户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优惠购买公寓房 (一)仅当选择的公寓房面积小于安置标准面积与优惠购买面积总和,优惠购买面积指标尚有结余时,可在原安置基础上,另行购买一套公寓房,其中结余部分按照优惠购买价进行结算,剩余部分按照市场购买价进行结算; (二)优惠购买的公寓房,可选择户型为70㎡、90㎡,且仅当优惠购买面积结余指标大于70㎡时可选择购买90㎡户型。 第六章 受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决议。经村经济合作社大会决议,确定本村村民参加整村整组搬迁,所作决议与办法一同公示不少于7天。 第二十四条 申请。由搬迁户内对该房屋有处置权的16周岁以上家庭人员联合签名,并向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 请表》和《承诺书》。申请时间段为实施期限内每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初审。所在村对申请搬迁户进行初审,当初审通过的申请搬迁户数达到所在组或自然村落总户数60%以上,则以组或自然村落为单位报送镇规划建设局核准。 第二十六条 核准。由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科以复垦图斑为依据进行核准,并根据当年度公寓房建设计划进行启动。 第二十七条 公示。核准通过的申请搬迁户名单、所在的自然村落或村民小组名单,由所在村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 签订协议。村镇两级对申请搬迁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组织集中签约。 第二十九条 腾房交房。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将原房屋腾空交房,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置换户签订《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协议》,签约时,代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并拆除原有房屋。 第三十条 选房。待公寓房交房后,搬迁户由镇统一安排在同一面积户型内分别抽签。 第三十一条 公寓房交房。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房款,办理公寓房交房手续。 第七章 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选择公寓房的搬迁户,原房屋腾空交房后,除期房过渡费补偿外,其他各项补偿奖励款和公寓房价格一并结算,并于60天内支付,多还少补,分期交房的分期结算。 第三十三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户,各项补偿款在腾房交房后60天内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以上所列面积以户型计算,具体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的测绘面积为准。 第三十五条 选择宅基地搬迁户依据《平湖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57号令)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未尽事宜,由新埭镇农房整村整组搬迁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决定。 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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