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发改价〔2020〕20号关于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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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平发改价〔2020〕20号
关于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平湖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供暖季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0〕361号)的文件精神,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13元调整为2.50元,下浮不限。经研究,决定相应调整你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你公司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20元/立方米(含税),你公司可根据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下浮,幅度不限。 二、所有煤改气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上限调整为3.10元/立方米(含税)。 三、上述价格执行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26日
抄送:嘉兴市发改委、市府办、市场监管局。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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