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73-6/2020-1443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01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管理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改革保障房供给制度,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1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形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购房补贴的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是指申请对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按规定购买的成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二、申请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 (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与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同时申请;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实行应保尽保、先购后补。 (四)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农村征收安置政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等住房保障政策。 (五)申请家庭成员凡在房改办出具过“未享受房改政策证明”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 三、申请家庭类型和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申请家庭的类型包括: 1.夫妇(一方已故或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婚且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夫妇组成的家庭。 3.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的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具有城市居民户口(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市居民户口三年(含)以上。 (2)申请对象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其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五年(含)。 独生子女按单人计,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明确子女归属的以子女所在的户口簿为准。 2.收入、财产标准: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的家庭,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 (2)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3)申请家庭成员不能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拥有的个体工商户在册数量不得超过一个。 (4)家庭成员无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 3.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房改房、商品房(包括已备案的期房)、征收安置房、自建房或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以及五年内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征收房屋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含国有性质的单位自管房等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在申请时须签订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之前退出承租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具结书;并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之前退出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 (3)已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原享受过房改政策的,离婚后原享受房改房建筑面积的一半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 对于已参加过房改购房,至申请日离异满五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申请日之前办妥产权转移手续的,该套住房可不纳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建筑面积范围,但在计算可保障面积标准时,原家庭参加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 (4)申请对象已故配偶的房产。 4.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的住房情况: 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它房屋,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除家庭收入外,申请条件中涉及年限或有时间要求的,计算截止日为申请日(含)。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就近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1)申请人、配偶、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及完整复印件,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如申请对象丧偶的,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或结婚证等资料能反映已故配偶姓名和身份证号的,按户口簿或结婚证信息填写;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应资料的,申请人须携带身份证到已故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2.申请家庭成员有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的,需提供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之前退出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具结书。 3.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家庭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填写《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 户籍所在地社区收齐申请家庭资料后,负责将资料录入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填报至《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申请家庭信息汇总表》中。 (二)项目核查: 规划建设局自项目核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完善申请家庭人员信息,并将申请家庭资料汇总、整理成册,移交各核查单位。 1.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报告》(含家庭年总收入、车辆、工商登记及婚姻状况等),并将《核对结果报告》反馈规划建设局。 2.其他部门涉及的房产核查项目须同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规划建设局。 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征收情况核查; 征收办负责城市征收情况核查; 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及宅基地批复情况核查。查出申请家庭成员享受宅基地批复的,须核实该房建筑层次; 公积金中心(房改办)负责房改购房及出具证明情况核查; 规划建设局负责直管公房承租情况、期房情况核查; 国资局负责国有性质的单位自管房承租情况核查; 各核查单位须在相关核查表中写明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信息及核查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街道审核: 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在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街道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街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移交至规划建设局。 (四)联审、公示: 1.规划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一并退回街道办事处。资料整理完毕,由市府办召集联审小组成员单位(部门)召开住房保障联审会议,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联审。 2.联审会议后,规划建设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资料。 经联审,申请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嘉兴日报平湖版》、保障性住房阳光监管网、规划建设局官方网站、相关街道网站和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等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规划建设局、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可列为住房保障对象。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需重新审核。 经联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及公示后存在异议的,市住房保障联审小组办公室应当将《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书》反馈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申请对象对联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书》后10日内向规划建设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经公示符合条件,获得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申请对象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死亡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如该申请家庭成员不止申请对象一人,则保留该家庭保障资格。 五、货币购房补贴流程 (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标准由发改、财政、物价、规划建设部门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领取凭证。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在接到《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凭证通知书》起三个月内前往规划建设部门领取《货币购房补贴凭证》。 (三)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实行先购后补的原则。《货币购房补贴凭证》有效期为两年(以《货币购房补贴凭证》制发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对象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必须在办理权属登记后,凭申请对象身份证、《货币购房补贴凭证》《不动产权证书》到规划建设部门,在签署不得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承诺书后,方可领取货币购房补贴。 (五)申请家庭不得购买直系亲属的、已列入当年征收计划的和危旧房等住房。 (六)申请家庭必须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自行购买成套商品房或二手房,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最小不得低于人均建筑面积 18平方米,且每户不得低于50平方米(60周岁以上的单身老人,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否则不能领取货币购房补贴。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货币购房补贴凭证》有效期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 1.申请家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资格后,未在制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取《货币购房补贴凭证》的; 2.申请家庭已领取《货币购房补贴凭证》但未在制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放弃的; 3.申请家庭已领取《货币购房补贴凭证》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 六、货币购房补贴标准 (一)享受标准: 1.家庭成员1-2人的,可享受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补贴。 2.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可享受住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补贴。 (二)货币购房补贴额度: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家庭,按照核定享受的面积,乘以货币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 货币购房补贴额度=(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标准。 七、产权处置 (一)按本办法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应出示《货币购房补贴凭证》,由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其不动产权证书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印记和五年后上市需要补交的金额等相关内容,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核定人口。 (二)按本办法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前由财政收回全部补贴资金,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住房保障资金专用账户。 (三)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购房人因继承、离婚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在经规划建设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相关内容,限制上市交易日期不变。该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所有人视为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四)因司法程序等必须发生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规划建设部门核准并补交相关金额后,允许提前上市。 (五)房屋征收应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调查栏目。申请家庭购买的住房遇到征收,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应按下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政策规定办理: 1.征收后选择购买征收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愿意将安置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且购买的征收安置房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的,征收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书和征收协议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等标记;对于征收后不愿意将安置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或购买的征收安置房不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的,征收部门应通知规划建设部门,在被征收人补交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征收安置手续。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应通知规划建设部门,在发放货币补偿款时将被征收人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予以扣除;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意将购买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应和规划建设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在产权登记时由产权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等标记,在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在取得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可重新领取补交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但购买的住房必须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 (六)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等相关手续。 八、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申请对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购房补贴的,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资格;提供虚假证明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受理、审核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解决。 (二)各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实施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换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公式为:砖混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0,砖木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15。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发〔2015〕26号)同时废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