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3050/2021-2041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林埭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1-18
《林埭镇村庄规划区传统村落保留点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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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是法律条款作了修改。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调整了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结合林埭镇实际,制定了《林埭镇村庄规划区传统村落保留点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二是涉及农村建房政策有了新变化,需要在建房管理办法中予以有效衔接。2018年调整了城镇核心区建房方式,出台了鼓励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适应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明确了“家庭户”认定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对户口迁移、立户、分户作了新的规定,都需要通过修改建房管理办法予以衔接和规范。 二、 制定依据 本办法以《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指导性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3 号)和《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第59号令)为主要依据。 三、 起草过程 文件2021年8月开始由林埭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牵头起草工作。 2021年8月23日,与相关配合部门自然资源所、各行政村协商,以座谈会形式,收到意见建议6条,最终协商一致)。 2021年8月27日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根据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镇班子会议集体审议。 2021年9月4日经镇班子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0月29日将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2条,采纳2条。 2021年11月8日向市司法局提请登记备案。 2021年11月10日根据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正式发文。 四、主要内容 一是总则。主要包括《试点办法》适用范围,农村村民、农村住房、村民建房家庭户等定义,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是规划和设计。主要包括传统村落保留点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属规划村民住宅用地,允许用于原宅基地使用户翻建住宅,允许在村民互相同意,经村、镇审批后置换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村民建造住宅,翻建时应按原审批用地范围进行审批、翻建。自然村落保留点村民建房相邻建筑室内外地坪高低、建筑间距、房屋布局等,由各村根据实际,征求四邻意见后经村民民主议事确定,但不得影响保留点村落整体风貌。村民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檐口总层高不得超过10米。村民可选择市或镇编制的农村住房通用图集进行建设;也可由建房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建房村民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村镇建设办审核同意。严格管控保留点农村住房风貌,由村民根据本地特色,民主选取一种或多种村民接受度高的户型。 三是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明确了六款不予审批的申请建房情形,明确了宅基地用地标准,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建房家庭户人口计算标准。 四是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主要包括合理制定村民建房实施方案,建房审批按“个人申请、村级审核、镇街道审批、市管农转用”的方式实施,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严格执行建筑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工程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 五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应当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建房情形,共四款,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镇街道、村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新旧政策对比 新政策将原《林埭镇村庄规划区传统村落保留点村民建房试点办法》文件名修改为《林埭镇村庄规划区传统村落保留点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将原文中传统村落保留点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中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的第2点修改为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将原文中原属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本户人口基数的第2点修改为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删除了原文件附则中试行壹年的规定,修改了施行日期。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1日起施行,上级有新的规定或与上级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八、术语释义 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林埭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573-85826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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