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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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平湖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平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上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各镇街道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各镇街道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所辖村社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建立“县领导包乡、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工作责任制。 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规范化建设要求,明确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和人员,在市防指和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2 市防指 2.2.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防指副指挥由市人武部部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市防指成员由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资监管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粮食物资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数据办、市传媒中心、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市银保监组、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2.2.2 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2)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播发与汛情灾情有关的新闻;督促新闻单位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市防指、市气象部门对暴雨、洪水、台风发出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播发。 (3)市发改局: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工作;指导市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4)市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化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信保障等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及通信运营企业灾情。 (5)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 (6)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对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转移危险区人员。 (7)市财政局(国资监管办):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市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组织、指导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城市防洪、引供水、污水处理、交通建设等重点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安全措施、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抢险队伍、防汛防台抗旱相关专项预案编制与实施,监督落实防汛防台工作责任。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台风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提供台风风暴潮、海浪的实时信息和预警预报,组织划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承担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调查核实林业灾情。 (9)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镇)防洪排涝、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监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地、下行式立交桥、地下空间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 (10)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监督、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着力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 (11)市水利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江河洪水预报,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12)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市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汇总农业灾情;负责农家乐、渔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渔船、沿海养殖防台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调查汇总渔业灾情。 (13)市商务局(粮食物资局):负责做好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组织防汛防台抗旱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监督、指导粮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负责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14)市文旅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 (15)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心理干预工作。 (16)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的安全度汛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无动力船只防台风应急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 (17)市综合执法局:督促、指导户外广告牌防汛防台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影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必要时设置相关警戒设施;指导灾后城市管理秩序恢复工作。 (18)市政务数据办: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的协调。 (19)市传媒中心: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市防指、市气象部门对暴雨、洪水、台风发出预警信息后,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 (20)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滚动预报,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全市性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21)市供电公司: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22)市银保监组:负责监督、指导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居民的受灾损失理赔工作。 (23)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3 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1)综合文秘组:负责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材料起草工作。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参与。 (2)监测预报和风险管控组:负责风险监测、风险研判、风险提示、风险管控等工作。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3)舆情信息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以及会商分析、动员部署、领导检查等方面的宣传报道,联络新闻媒体和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等工作。该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传媒中心等参与。 (4)抢险救援组:承担重大洪涝台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性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联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人武部、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粮食物资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参与。 3 监测预报预警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负责做好暴雨、洪水、台风、海浪、风暴潮、城市内涝、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市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市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与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提高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发布台风时间跨度为未来1-3天,发布降雨时间跨度为未来24小时,短临预报时间跨度为未来1-3小时,颗粒度细化到镇街道。 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洪水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组织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规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涉海部门建立海上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预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发布风浪、台风暴潮预警。 汛期,气象、水利部门每日一次向市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每周一向市防指分别报送上周天气情况、水雨情情况和本周预报等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期,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等组织行业(系统)开展防汛防台风险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道防指进行会商,研判和识别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等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市防指,由市防指统一向有关镇街道发送风险提示单。 4.3 风险管控 有关镇街道防指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报市防指。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镇街道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实现风险隐患闭环管理。 5 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等成员单位向市防指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镇街道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市防指。镇街道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防指应急响应等级。 5.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72小时有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平湖站水位已超过警戒水位(1.36米,85黄海基准,下同),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预计平湖站水位将达到保证水位(1.76米)。 (3)平湖站水位下降到0.56米或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达到10%-20%。 5.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48小时有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平湖站水位已超过保证水位(1.76米,85黄海基准,下同),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预计平湖站水位将达到2.12米。 (3)平湖站水位下降到0.46米或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达到20%-30%。 5.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24小时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严重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平湖站水位已超过2.12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有大雨或暴雨,预计平湖站水位将达到2.45米。 (3)平湖站水位下降到0.36米或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达到30%-40%。 5.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24小时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强度台风可能正面袭击我市,并将严重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平湖站水位已超过2.45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平湖站水位下降到0.30米或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超过40%。 6 应急响应行动 6.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或受委托的防指办主任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会商。 (2)市防指发防御工作通知。 (3)市防指副指挥或受委托的防指办主任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市气象局每天1次报告台风动态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天1次报告水文情势分析和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每天1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 (7)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天10时向上级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各镇街道防指每天10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会商。 (2)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 (3)市防指副指挥值班。 (4)市气象局每天3次报告台风动态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天2次报告水文情势分析和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每天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7)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天10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各镇街道防指每天10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会商。 (2)市防指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指挥或受委托的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 (4)市防指副指挥值班。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6)市气象局每天4次报告台风动态和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市水利局每天3次报告水文情势分析和洪水预报结果。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每天3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9)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粮食物资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的市防指成员,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供电公司等成员单位的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科室负责人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10)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天8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各地防指每天8、14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组织市人武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地方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指挥坐镇指挥。 (6)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7)市气象局随时报告台风动态和天气预报。 (8)市水利局随时报告水文情势分析和洪水预报结果。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每天3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10)市防指全体成员进驻市防指。 (11)市防指成员单位每天6时、10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各地防指每天6时、10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5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5.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市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市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6.5.2 台风灾害 (1)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必要时关闭沿海旅游景区及游乐设施。 (4)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6.5.3 水利工程险情 (1)镇街道防指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市防指会同市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5.4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6.6 抢险救援 各镇街道防指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申请市防指支援。 市防指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各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指要求,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市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其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立足于抢早抢小,组织、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6.7 信息报送 市防指采用防汛抗旱简报等形式向上级防指、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防汛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市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实现较大以上灾害后30分钟内立即报告、1小时内文字信息报送上级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局、林业局)、市建设局(人防办<民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防指应在2日内将总结报市防指。 6.8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市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市防指。 6.9 应急响应变更与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①市气象台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降雨和风力影响; ②平湖站水位回落至1.5米及以下,且后期预报无大范围降雨; ③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7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7.1 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应急管理、商务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城乡面貌。 7.2 灾情核查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7.3 灾后恢复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灾区做好灾民安置、救灾资金使用等工作,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回收、补充等工作,会同经信部门组织指导企业安全恢复生产;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建设等部门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抢修抢通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抓紧修复水毁工程;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伤员救护和防疫消杀;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救灾资金筹集和拨付;银行、保险等部门组织做好金融服务和保险理赔。 7.4 复盘评估 遭遇重大灾害后,市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各镇街道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市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平湖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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