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办。 二、办理条件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浙江省居住证》遗失的,应当办理补领手续。 三、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申领人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居住信息等。 2.受理: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审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审核审批。 4.制证:对通过审批的数据予以制证。 5.送达:在窗口领证或通过快递到付送达。 四、申请材料目录 1.换领新证时提交原居住证; 2.补领新证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 五、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新居住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十三条:首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或者补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证件工本费按照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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