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 2021-09-24 16:37
  •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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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字〔20213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平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2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同5依法决定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在环城西路金平小区门口由北向南行驶,当时有行人过马路,在相邻车道往中间隔离处行走。当申请人的车辆快行驶到斑马线的时候,行人站住停在中间隔离处,于是申请人开车通过斑马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没有礼让行人进行处罚,该处罚不合理,一是当时行人停在隔离处未跨过,没有要通过隔离带的意思,二是隔离带处没有警示牌提示,该隔离带只隔车不隔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身份证;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复议申请主体资格及申请行政复议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月18日09时11分,申请人驾驶车号为浙F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我市环城西路金平小区门口路段时,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交通监控记录,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其处以罚款百元,并按规定记分。该违法行为由申请人通过网上自助处理接受处罚。二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实施处罚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量罚适当。首先,申请人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申请人当时驾驶车辆由向南行驶至环城西路金平小区门ロ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对于这一事实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视频及照片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对其实施处罚时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相符。其次,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1、当时行人停在隔离处未跨过,没有要通过隔离带的意思2、隔离带处未有警示牌提示,该隔离带只隔车不隔人违法视频及照片清楚记录了整个过程,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行人停在隔离处该路段由北向南方向设置清晰醒目的人行横道指示标志,地面漆划人行横道线及车让人字样,车辆驾驶人可以清楚知道前方设置人行横道线,供行人通过机动车道故申请人的辩解并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故建议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 电子监控照片及视频

2.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3. 交通标志标线、违法处理信息;

4.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 法律法规依据。

上述证据(均为复制件)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经本机关查明2021年1月18日9时11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浙FXX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平湖市环城西路金平小区门口,遇行人由东向西通过人行横道,申请人未停车让行,被交通监控设备拍摄并记录。同年2月2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作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记三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从视频资料看,当申请人驾驶车辆行经路口人行横道线时,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并无申请人所称停在隔离处未跨过,不准备要通过隔离带的情况,申请人此时应该依法停车让行,而不应直接通过。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注意避让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平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2122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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