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92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12-16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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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具有民生性。一方面,农贸市场是居民购买菜篮子商品的主要渠道,市场的发展直接关系老百姓的菜篮子,市场的管理直接影响舌尖上的安全。另一方面,农贸市场也是展示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窗口,是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检查点位。所以,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和升级改造,不仅是百姓消费需要,是城市发展需要,更是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建设需要。 (二)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具有周期性。2019-2022年,我市实施了《关于加强全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在农贸市场硬件提升、规范管理以及食品安全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农贸市场行业环境特性决定了市场改造具有周期性,新改造的市场经过3-5年的周期,市场就会出现内部硬件设施老化,部分市场内外建筑破损,有些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要市场举办方持续投入资金及时维护提升。 (三)农贸市场的创建建设具有不平衡性。我市目前共有城乡农贸市场19家,其中四星级(放心)农贸市场6家,三星级(放心)农贸市场8家,三星级以上市场占比73.7%,部分镇街道还存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造的老市场。这与嘉兴目前三星级以上市场83.7%的整体水平以及要求三年内实现三星级以上全覆盖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对农贸市场的购物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全省“五化”标准的实施,要求农贸市场提升改造不仅要做到干净整洁,更要融合特色地域文化元素,让农贸市场具有不一样的特色购物体验。因此,农贸市场持续的改造提升和长效管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放心农贸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2022年全省商品市场“五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市联办〔2022〕4 号)、《平湖市文明城市建设常态长效工作实施方案》(平创办〔2021〕5号)、《平湖市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22〕31号)、《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优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委发〔2022〕13号)、《平湖市公共场所服务大提升攻坚行动方案》(平委改〔2020〕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贸市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三、起草过程 2022年7月-8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政策调研,走访市场听取意见建议,拟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初稿。 2022年9月2日,向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发函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10月17日,向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 2022年11月1日-11日,通过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2年11月15日,由市场监管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2年11月22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2年12月1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工作举措、政策保障、工作要求、附则五部分。 (一)工作目标。以全国文明城市常态建设和省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为载体,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部门协同、严格执法”的原则,推进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运营专业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优质化、元素特色化,全面推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和业态创新,提升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整洁、舒适、安全的购物消费环境,让每一家农贸市场成为平湖文明城市的亮丽窗口。 (二)工作举措。包含实施规范管理机制、实施政策激励机制、实施部门联动机制、实施考核督查机制、实施示范引领机制、实施素质提升机制。 (三)政策保障。 1.被评为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的,给予五星级50万元、四星级30万元、三星级20万元的奖励。由低星级评定为高星级的,实行补差奖励; 2.被评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通过省“五化”改造商品市场验收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获得全市“十佳农贸市场”荣誉的,根据市场规模予以相应奖励:固定经营户200户以上(含,下同)的奖励10万元,100户以上的奖励6万元,50户以上的奖励4万元,50户以下的奖励2万元。对未获得“十佳农贸市场”荣誉而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按照同类规模十佳农贸市场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四)工作要求。包含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资金保障、营造宣传氛围。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文件适用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农贸市场。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实施意见涉及奖励的起算时间为2022年9月8日。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73-85628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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