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97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2-28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2〕150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南河头新村3幢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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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人常〔2020〕34号)《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60号)等相关规定,《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河头新村3幢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22〕138号)决定征收平湖市南河头新村3幢地块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南河头新村3幢(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南河头新村3幢地块房屋征收部门为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南河头新村3幢地块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平湖市当湖街道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搬迁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河头新村3幢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平湖市南河头新村3幢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2:平湖市南河头新村3幢地块房屋征收自行购置新建商品住房补助办法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湖市南河头新村3幢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及征收范围的通知》(平政发〔2022〕57号),我市将对平湖市南河头新村3幢地块实施征收,现结合征收地块调查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 南河头新村3幢(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人常〔2020〕3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60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适用2021年度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22〕56号)。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搬迁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六、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安置用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一)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按《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适用2021年度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22〕56号)执行。 (二)签约奖励 住宅的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每户3万元给予奖励。 (三)搬迁奖励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腾房移交的,按每户7万元加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给予奖励。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结束后10日内腾房移交的,按规定搬迁奖励的80%给予奖励。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结束后20日(超过10日)内腾房移交的,按规定搬迁奖励的60%给予奖励。 4.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结束后30日(超过20日)内腾房移交的,按规定搬迁奖励的40%给予奖励。 5.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结束后30日内未腾房移交的,无搬迁奖励。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优惠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0%给予货币补助,并给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货币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不含嘉兴港区)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已首次登记但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货币补助,详见附件2。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0%给予购房补助,并给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购房补助。 1.普通住宅 (1)产权调换安置房套数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公布安置房源中最大户型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套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公布的安置房源中最大户型建筑面积的,可选择两套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但安置房建筑面积合计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0%再加20平方米。 (2)产权调换安置房优惠标准: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给予优惠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优惠标准面积的,差额部分视作放弃,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给予优惠结算。 2.选择不同小区安置用房价格结算: (1)安置用房选择名瑞华府的,优惠标准内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优惠5%结算;超过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2)安置用房选择湖景花苑西地块的,优惠标准内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优惠12%结算;超过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3)安置用房选择阳光嘉苑的,优惠标准内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优惠3%再加每套15万元奖励结算;超过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4)安置用房选择西林寺新村的,优惠标准内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优惠3%再加每套15万元奖励结算;超过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5)安置用房选择东方绿洲一期的,优惠标准内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优惠10%再加每套15万元奖励结算;超过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6)安置用房选择东方绿洲二期的,优惠标准内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优惠12%再加每套15万元奖励结算;超过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7)安置用房选择三港嘉苑的,优惠标准内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优惠12%再加每套15万元奖励结算;超过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8)安置用房选择怡水嘉苑的,优惠标准内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优惠15%再加每套15万元奖励结算;超过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9)安置用房选择洁芳东区的,优惠标准内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优惠10%再加每套15万元奖励结算;超过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10)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安置房底层的,再给予每平方米评估价格5%的优惠;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安置房顶层的,再给予每平方米评估价格10%的优惠;被征收人选择多层安置房顶层的,再给予每平方米评估价格15%的优惠。 (三)被征收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屋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照顾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被征收人家庭<含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的房产面积<以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不足45平方米;低收入标准按照《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2〕39号)规定执行)家庭的,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 九、产权调换安置用房房源、定位办法、交房期限 (一)住宅安置用房房源 1.名瑞华府(现房)。户型建筑面积约 125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2.湖景花苑西地块(期房)。户型建筑面积约 87平方米、105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计划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内交付。 3.阳光嘉苑(现房)。户型建筑面积约 70平方米、94平方米、108平方米、131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4.西林寺新村(现房)。户型建筑面积约 68平方米、90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5.东方绿洲一期(现房)。户型建筑面积约 61平方米、80平方米、85平方米、94平方米、108平方米、122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6.东方绿洲二期(期房)。户型建筑面积约 88平方米、105平方米、125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计划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内交付。 7.三港嘉苑(现房)。户型建筑面积约 62平方米、102平方米、105平方米、122平方米、125平方米、142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8.怡水嘉苑(现房)。户型建筑面积约67平方米、75平方米、81平方米、98平方米、118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9.洁芳东区(现房)。户型建筑面积约 67平方米、83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二)安置房源在现场办公点公布,采用公开抽签方式定位,部分零星房源采用先签先选方式定位 十、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平湖市南河头新村3幢地块房屋征收自行购置新建商品住房补助办法 一、购房补助的概念 购房补助是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助。 二、适用范围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自行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不含嘉兴港区)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已首次登记但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三、操作原则 (一)有效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 (二)补助对象。被征收人本人为《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预售)》(以下简称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 (三)购房补助的计算方法 当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价款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5%给予购房补助。 当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价款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按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价款的5%给予购房补助。 四、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购房事宜,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购房补助申请,先由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再由市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核《购房合同》,审核通过后签订购房补助协议,被征收人根据协议约定领取相应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五、相关责任 (一)在领取购房补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勾结套现等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三)在领取购房补助后撤销《购房合同》的,被征收人需全额退回购房补助,概不退回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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