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用地指标类型与分配原则

建设用地指标主要分为计划指标、复垦指标、盘活指标和异地调剂指标。按照“新增计划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确定指标分配与使用方式。

(一)计划指标

计划指标主要分为增存挂钩指标、重大产业项目指标和考核奖励指标,同时需配比落实补充耕地指标。

1.增存挂钩指标。按照省级下达的70%作为市级统筹,其余根据镇街道上年度盘活利用情况按比例同步下达。市级统筹指标主要保障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和重大工程项目。镇街道获得指标自行安排,每年9月30日前未使用完将统一收回统筹安排。

2.重大产业项目指标。预支的重大产业项目指标由申请项目用地主体专项专用。奖励的重大产业项目指标,原用地指标市级统筹指标解决的,由市级使用;用地主体自行解决的,由主体使用。

3.考核奖励指标。对各类专项工作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由市级统筹安排,如明确用地主体的,由该主体使用。

4.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由市级统筹使用,对自行开发并当年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经市政府同意后,该镇街道可按不高于50%的比例用于落实农民建房。

(二)复垦指标

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的20%由市级统筹,其余指标按照“谁复垦谁使用”原则,镇街道优先足额保障农民搬迁安置和安排企业进园,自行安排优质产业项目和产业链项目。镇街道复垦节余指标可由市政府有偿回购。市级重大项目存在用地指标缺口的,市政府可向镇街道有偿购买复垦指标。

(三)盘活指标

盘活指标按照“谁盘活谁使用”的原则,由镇街道或主体自行安排建设项目。各镇街道和主体有潜力但未进行批而未供盘活的,原则上不允许再申请市级统筹等指标。

(四)异地调剂指标

跨省异地调剂指标根据申报项目由用地主体专项专用。省内通过省级平台、山海协作结对县市等取得的各类异地调剂用地指标,按照调剂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使用。

二、用地指标有偿使用

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严格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由用地主体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一)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

1.使用计划指标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50万元/亩(含补充耕地指标费38万元/亩)。其中,涉及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的老围涂地块(工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为20万元/亩,新围涂未利用地地块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费。农民建房不占用耕地的不收取补充耕地指标费38万元/亩。

2.镇街道自行安排的计划指标,自愿或到期未使用被统筹至市统筹的,由市政府按照50万元/亩有偿收回。

3.使用盘活指标的,不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如需要重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费38万元/亩。

4.使用市级统筹复垦指标的,指标有偿使用费为150万元/亩。镇街道复垦节余指标市按统筹价格回购。对市级重大项目统筹超出20%的部分,有偿使用费调整为180万元/亩。

5.使用异地调剂指标的,按实际调剂价格由镇街道或主体落实。

6.使用国家、省、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或自行外购补充耕地指标的,按实际价格收取;使用我市补充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指标费38万元/亩。

(二)指标有偿使用费缴纳方式

1.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工业、仓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新农村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按12万元/亩结算。指标下达后、挂牌前,镇街道和相关主体须先行缴纳38万元/亩的指标使用费。其他经营性项目以及违法用地补办项目按50万元/亩结算。

2.使用市级统筹复垦指标的,应在农转用报批前将指标有偿使用费收缴到位,否则将收回相应指标。

3.收回重新供地项目以及使用自用复垦指标的供地项目,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

4.异地调剂指标按照调剂流程由镇街道和相关主体落实调剂资金。

三、用地指标监管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闭环管理,严格从指标分配到项目落地的全生命周期监管。

(一)全面落实绩效评估。每年用地指标使用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用地指标分配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实施后,镇街道新产生的批而未供面积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时同比例进行扣减用地指标。镇街道上一年度未完成盘活存量、项目开竣工未达到上级考核目标或本年度新增闲置土地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用地指标。

(二)精准配置用地指标。通过市级统筹指标安排的,必须严格执行指标专项专用,涉及项目调整或不能完成报批则由市级收回,不得自行更换项目报批。各镇街道安排用地指标的,项目清单需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市级部门申请统筹指标,应完成立项、选址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市政府将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和实际需要,分期予以支持。

(三)加强部门联动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类用地指标的管理和报批,建立用地项目库和指标使用台账;各镇街道和用地主体负责办理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发改、经信、农业、水利、人力社保、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立项、备案、审查、指导以及指标费用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87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6〕180号)同时废止。本文件实施前已供地项目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如与上级政策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平政发(2022)128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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