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用工相关政策指引

  • 发布时间: 2022-04-15 10:41
  •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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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用工

(一)企业能否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试用期应如何处理?

答: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四)经政府审核后复工复产的企业,通知职工返岗,职工能否拒绝?

答:经政府审核后复工复产的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二、工资支付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嘉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

(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是否计入医疗期?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七)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八)如何理解“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涵义?

答: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例如,某企业实行月薪制,从314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420日,其中,314日至412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天),413日至420日为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九)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十)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满或者医学观察期满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之后要求返岗,如果企业拒绝,工资应如何计发?

答: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平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十一)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工资支付暂时发生困难如何处理?企业能否延期支付工资?

答: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工作时间

(十二)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采用灵活的用工方式?如何安排灵活的工作时间?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是否违法?

答:对不受政府停工停业有关规定限制,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十四)企业按照政府规定复工复产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补回停工停产期间的工作时间?

答: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加班和休息时间要求的前提下,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年度内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四、保障服务

(十五)疫情期间,外来务工人员因刚到平湖还未找到工作或小区管控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怎么办?

答:可一键直达平湖市抗疫求助平台进行求助或者关注镇街道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防控政策,也可通过疫情防控热线电话反映,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镇街道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十六)疫情期间未开展线下招聘会,外来务工人员如何在平湖找工作?

答: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平湖人才信息网(www.phrcsc.com.cn)、浙里办APP-区县服务专栏-点击“平湖市”-用工保障服务,选择正规合法的用人单位。

(十七)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社会保险业务如何办理?

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平湖市行政服务大厅已暂停现场业务办理,暂停期间参保企业和参保个人可通过“网上办”、“掌上办”办理相关社保业务,详见微信公众号“平湖人社”3月15日发布的温馨提示。

(十八)疫情期间未能及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否会导致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十九)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如何处理?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因疫情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视作为特殊情形,时限延长至可以正常办理线下业务。延期后在时限内申请的,不会影响职工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及职工可延后申报,不影响职工工伤待遇。同时,暂缓劳动能力鉴定事项,已受理的,暂停组织工伤职工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鉴定活动。疫情影响消除后,将及时通知申请职工进行鉴定。

(二十)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如出现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职工或群众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举报。相关行为一经查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策咨询电话: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1

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队

0573-8502440585553151

2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573-85023255

3

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0573-85061779

4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0573-85010526

5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0573-85636362

6

当湖街道人力社保所

0573-85628058、85628062

7

钟埭街道人力社保所

0573-85620214

8

曹桥街道人力社保所

0573-85966016

9

新埭镇人力社保所

0573-85625750

10

新仓镇人力社保所

0573-85706172

11

独山港镇人力社保所

0573-85636227

12

林埭镇人力社保所

0573-85922025

13

广陈镇人力社保所

0573-8562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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