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65-6/2022-2104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4-13
  • 发文字号:
  • 平交〔2022〕20号

关于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2-04-29 14:43
  •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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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

主  任:局长

副主任:分管执法工作副局长

委  员:局班子成员

其他人员:局法制科负责人、执法队副队长及案审科负责人、承办案件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与案件有关局机关、局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二、审查范围

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坚持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以下案件须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有必要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的;

2.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经过听证的;

4.拟移交其他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的;

5.拟超出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决定,或适用裁量基准有争议的;

6.拟撤案或延长办案期限的;

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内容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行政处罚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四、审查程序

1.办案人员按照审查范围提出审查申请,报请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批准;

2.局法制科根据批准通知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审查会;

3.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案件情况;

4.参会人员发表处理意见;

5.审查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记录。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6.主持人(由主任委员本人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担任)宣布集体审议意见;

7.集体审议意见作出后,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8.办案人员对集体审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装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五、有关规定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13日

平交〔2022〕20号关于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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