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65-6/2022-2104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4-13
- 发文字号:
- 平交〔2022〕20号
关于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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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 主 任:局长 副主任:分管执法工作副局长 委 员:局班子成员 其他人员:局法制科负责人、执法队副队长及案审科负责人、承办案件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与案件有关局机关、局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二、审查范围 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坚持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以下案件须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有必要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的; 2.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经过听证的; 4.拟移交其他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的; 5.拟超出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决定,或适用裁量基准有争议的; 6.拟撤案或延长办案期限的; 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内容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行政处罚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四、审查程序 1.办案人员按照审查范围提出审查申请,报请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批准; 2.局法制科根据批准通知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审查会; 3.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案件情况; 4.参会人员发表处理意见; 5.审查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记录。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6.主持人(由主任委员本人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担任)宣布集体审议意见; 7.集体审议意见作出后,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8.办案人员对集体审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装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五、有关规定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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