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18   16: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明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明确废止省政府令第264号。在此背景下,我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22〕49号,下简称《通知》)文件,有效衔接新老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内容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等部门在此基础上制定。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

2.《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22〕49号)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1年4月起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2年6月7日,与各部门协商一致。2022年6月8日至6月17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与文件内容相关意见。2022年7月1日向市司法局提请登记备案。

四、主要内容

按照《通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分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两种类型享受政策。

(一)其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依照《通知》规定的年限和标准享受补贴。

(二)其中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专项筹资和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缴费政策。

1.专项筹资中14.4万元为补贴资金,从一次性筹资中列支,计入个人账户后参与待遇计发但不可继承;3.75万元为个人和村集体出资,目前由政府全额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后参与待遇计发。

2.增设档次目前的标准为3300元/年。

3. 6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专项筹资中的缴费补贴和增设档次缴费标准降低5%,最低降至50%。考虑预期寿命与待遇计算年龄的联系,高年龄的缴费减少,按计发月份数计算城乡居保待遇后,比60周岁人员待遇目前略有提升。今后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月数如遇调整,该计发月份数也同步调整。

已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专项筹资和增设档次补缴时,需清算原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清算后余额退还参保人,按缴费后的个人账户重新计算待遇,如存在虚拟个人账户金额的,虚拟个人账户金额清零不叠加计算。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安置对象为2020年12月15日后拥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且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六、施行日期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3-85061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