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平湖市公共交通政策兑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3-10-10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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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平湖市公共交通政策兑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湖市公共交通政策兑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交通发展,全力打造优质公交服务,根据平湖市交通运输局三定方案(平室字〔2019〕54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7〕42号)以及上级有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文件精神,市财政设立公共交通政策兑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交兑现资金”),支持我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项目。现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项目及考评奖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的资金,是通过市场机制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服务方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的价格应采用成本规制方法确定。公交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各项运营成本范围,科学建立公交单位运输成本标准,并以此作为财政补贴和定价调价的政策依据。

第五条  按照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应在市财政局指导协助下将该资金纳入部门公共预算管理,进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公交兑现资金的来源为: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省财政等上级各类相关补助资金。

第七条  公交兑现资金主要用途:

(一)公交成本规制的购买

1.标准规制成本(以车公里计算)

标准规制成本由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根据公交成本调查和相关发展任务以及物价因素确定,除重大因素引起成本较大变化外,原则上每二年确定一次。

2.约定规制成本(以车公里计算)

约定规制成本由公交线路招投标合同确定,约定规制成本一般不高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规制成本。

(二)公交绩效考核的奖励

1.考核标准

在对公交企业的服务成本实行定价覆盖的基础上,通过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考核,对提供合格服务的公交企业,按考核得分折算比例给予奖励。

2.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根据年度实际情况,经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

(三)公交车辆购置的补贴

1.补贴标准

对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公交客运企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新增、更新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公交车辆按购车价格实行分档补贴

2、折旧标准

公交车辆折旧按6年期限提取,计提折旧费用的固定资产原值应剔除车辆购置政府补贴。

(四)城际公交政策补贴

具体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交兑现资金的核算

(一)公交成本规制的购买

年度成本规制购买金额根据规制成本单价、年度营运里程(公里)、年度各类票价收入、年度上级财政各项补贴收入测算。

公交成本规制的季度预拨金额

1至4季度预拨金额根据上年度成本规制购买金额测算。

(二)公交绩效考核的奖励

绩效考核奖励金额=年度营运里程(公里)×*(元)×服务质量测评得分(%)+年度直接营业收入(元)×*%×运营管理考核得分(%)

(三)公交车辆购置的补贴

车辆购置补贴金额=购车价格×补贴比例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发布的政策为准。

第三章  资金安排、拨付、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交兑现资金纳入市财政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以下程序实施管理。

(一)预算安排

1、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年度公交实际营运状况,结合我市公交发展的目标和规划要求,按照第八条核算内容,做好下年度公交兑现资金的测算,报市财政审批。

2、市财政局对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将该公交兑现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落实资金保障,确保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实施。

3、市交通运输局按当年度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公交兑现资金用款指标申请和资金拨付。

(二)资金申报

1、企业申报。承接主体应按以下规定申报购买公交服务资金:公交成本规制购买资金实行季度预拨申报,次年一季度申报清算;公交绩效考核奖励实行年度申报;公交车辆购置补贴实行季度申报;城际公交政策补贴实行年度申报。

2、资料要求。承接主体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公交成本规制购买年度清算资金拨付申报材料:⑴公交兑现资金拨付审批表;⑵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合同复印件;⑶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变更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⑸公交运营统计报表;⑹上级财政各项补贴文件复印件;⑺其它相关材料。

公交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拨付申报材料:⑴公交兑现资金拨付审批表;⑵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考核结果文件复印件;⑶企业年度审计报告;⑷公交运营统计报表;⑸其它相关材料。

公交车辆购置补贴资金拨付申报资料:⑴公交兑现资金拨付审批表;⑵车辆购置审批文件复印件;⑶车辆购置合同复印件;⑷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⑸车辆购置招投标资料复印件;⑹其它相关材料。

公交成本规制预拨资金拨付申报材料:⑴公交兑现资金拨付审批表;⑵公交运营统计报表。

城际公交政策补贴资金拨付申报材料:⑴公交兑现资金拨付审批表;⑵公交服务考核结果文件复印件;⑶公交运营统计报表;⑷政府补贴政策文件;⑸其它相关材料。

(三)审核审批

1、初审。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资金补助意见。

2、复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对补助项目及金额进行复审。

(四)资金拨付

1、拨付方式。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最终审批结果,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承接主体。

公交成本规制购买实行按季预拨,次年清算。

公交绩效考核奖励按考核结果每年拨付一次。

公交车辆购置补贴按季进行兑付。

2、拨付期限。预拨资金应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它资金应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成本规制的购买资金是用于公交企业经营成本的定价覆盖,以确保我市的公交行业健康持续有序的发展。

绩效考核的奖励资金是用于考核合格的公交企业经营服务的激励,通过线路服务质量和企业运营管理的双重考核奖励机制,促使公交企业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车辆购置的补贴资金是用于公交企业的车辆新增和更新,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为全力打造我市绿色公交,鼓励企业选用低碳、清洁、环保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

城际公交政策补贴资金是用于符合要求的城际公交线路和班次实施运营里程定额补贴。

第四章  项目绩效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政策兑现项目绩效总体目标为优化公交线网、合理安排公交班次、提高运行效率、更新公交车辆、加强公交站场管理、加强公共自行车管理,推进公交优先发展。

第十五条  公共交通政策兑现项目绩效指标如下:

(一)产出指标:(1)城市公交运营里程达到**公里,权重占比10%;(2)公交客运量达到**人次,权重占比10%;(3)新改建公交候车亭**个,权重占比10%;(4)新改建公共自行车电子围栏**个,权重占比5%;(5)更新公共自行车**辆,权重占比5%;(6)服务质量测评达到90分,权重占比10%;(7)运营管理考核达到90分,权重占比10%;(8)资金到位率100%,权重占比5%;(9)更新公交车**辆,权重占比10%。

(二)效益指标:公交运行无人员伤亡,权重占比5%。

(三)满意度指标:(1)公交满意度达到90% ,权重占比10%;(2)公共自行车满意度达到90%,权重占比10%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购买主体应按合同规定不予结算购买服务资金,并追回相应预拨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公交兑现资金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价等多种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做好整改;市交通运输局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  公交兑现资金的使用受益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年度内按预算要求实施。到期后办公室应对项目资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分配政策。

项目资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若工作目标调整,其相应的项目撤销,资金取消;单位三定方案职能撤销或项目任务结束,项目资金也将终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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