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3-2281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市文旅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10-13
- 发文字号:
- 平财行〔2023 〕71号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于印发《历史文化遗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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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平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平财预〔2023〕13号)、《平湖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平财监督〔2020〕19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预〔2022〕24号)关于“列入其他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建立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文件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湖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立项依据: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规范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加快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2〕7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实际使用和管理状况,设立平湖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文物修缮经费、文物修复经费、文物征集经费、方案编制费、考古勘探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 第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增强支出绩效意识,强化项目预算管理主体支出责任,加大项目跟踪反馈,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科学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测算依据、适用范围、绩效目标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资金来源:本级财政管理资金、上级转移支付。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适用范围:文物修缮经费、文物修复经费、文物征集经费、方案编制费、考古勘探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具体为: (一)文物修缮经费。主要是指由市文旅体局负责安排的用于市域内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野外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所需的经费。镇街道作为业主负责修缮的项目,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私有产权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物修复经费。文旅体局下属文博单位收藏的馆藏或考古出土的珍贵文物因特殊情况或突发状况需要立即保护且涉及大额资金在原有列支渠道无法满足的,履行相关程序,经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在本项目内列支。 (三)文物征集经费。是指市文旅体局以及市级各文博单位经批准因征集留散于民间的地方文物资源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藏品收购费、交换补偿费、保险费、保管费、评估费、捐赠奖励费及因征集而产生的书籍出版等宣传费用。 (四)方案编制费。是指由市文旅体局牵头组织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缮项目方案等编制费。 (五)考古勘探经费。是指因研究或基本建设需要,市文旅体局牵头实施的对全市辖区内古文化遗址分布范围及地下遗迹性质等进行勘探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主要是指经批准列支的普查、宣传经费、对列入平湖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的保护经费,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基地、传承人的补助经费等。 第七条 专项经费项目资金测算依据: 根据相关历史文化遗产事项,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资金测算。成立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文旅体局、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审核确定专项经费管理的补助活动项目和支出额度,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旅体局),具体负责专项经费补助项目的受理,组织实施对申请补助项目的验收及补助额度的初审工作,以及承担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日常事务等。 第八条 由各文博单位或有关镇(街道)按规定填写《平湖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项目申报表》(表格后附),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上报市文旅体局。 第九条 市文旅体局负责收集、汇总申报的资料,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坚持突出重点,统筹规划,总额控制,提高效益,对所报项目及经费按照规定严格把关,进行初审后提出补助建议。 第十条 根据申报资料、初审意见,由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项目绩效指标 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其中产出指标:项目完成进度指标值为≥**%,权重占比**;项目质量指标值为≥**%,权重占比**。 效益指标:是否提升文物的保护情况指标值为≥**%,权重占比**。 满意度指标:社会公众满意度指标值为≥**%,权重占比**。 (注:每年根据上级考核办法要求微调绩效指标)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项目支出实行领导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文物)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项目支出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以及其他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支出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与监督、监控,责任科室不得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年度内按预算要求实施。到期后文旅体局应对项目资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分配政策。 管理项目资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文旅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文旅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原《平湖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平文〔2018〕93号)作废,若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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