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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文化馆群众文化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31   11: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文化馆群众文化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化馆群众文化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平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平财预〔2023〕13号)、《平湖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平财监督〔2020〕19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预〔2022〕24号)关于“列入其他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建立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文件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文化活动经费立项依据:根据《浙江省文化馆工作规范(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262号文件,以及嘉兴中心馆的评估标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群众文化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落实上级群众文化工作决策和决定,对群众文化工作实施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负责编制群众文化活动经费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编制文化馆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审批群众文化活动经费的使用。

(四)负责群众文化活动经费的核算。

(五)负责群众文化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群众文化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文化宣传,文艺活动组织,以及相关培训,业余创作团队管理,业余文艺创作组织,村级文化室业务指导,文化交流,加强数字化、社会化文化服务以及场馆免费开放等。

第四条 群众文化活动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增强支出绩效意识,强化项目预算管理主体支出责任,加大项目跟踪反馈,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科学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测算依据、适用范围、绩效目标

第五条 群众文化活动经费项目资金来源:本级财政管理资金、上级转移支付。

第六条 群众文化活动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途:主要用于文化宣传,文艺活动组织,以及相关培训,业余创作团队管理,业余文艺创作组织,村级文化室业务指导,文化交流,加强数字化、社会化文化服务以及场馆免费开放等。

具体支出的内容按照财政预算项目管理要求列支。

第七条 群众文化活动经费项目资金测算依据:

根据往年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工作的支出情况,并根据制定的下一年工作目标进行项目资金测算。

第八条 群众文化活动经费项目绩效目标

全年场馆免费开放,开展春节演出,文艺下乡,文化走亲,周末剧场,流动展览,新故事会串与八月诗会,每月书画展,出版季刊,公益性培训、讲座和互动交流等多种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群众文化活动经费项目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其中产出指标:使用群众文化活动经费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场次指标值为每年不少于**场次,权重占比**分;使用群众文化活动经费开展演出活动观众上座率指标值为≥**%,权重占比**分;项目按时完成率指标值为≥**%,权重占比**分。

效益指标:参加培训人员满意度指标值为≥**%,权重占比**分。

满意度指标:群众对活动的满意度指标值为≥**%,权重占**分。

(注:每年根据上级考核办法要求微调绩效指标)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评价

第十条 群众文化活动经费项目支出实行领导责任制,财务分管领导对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职能科室负责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项目归口科室,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认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工作。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采购、证照申办等。

第十一条 群众文化活动经费支出按项目实际签订的相关合同、项目清单等,经办公室核对校验无误后,按照项目实际实施进度支付款项。

第十二条 群众文化活动经费项目支出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十三条 群众文化活动经费项目支出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以及其他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支出领导小组,由单位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与监督、监控,责任科室不得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群众文化活动经费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年度内按预算要求实施。到期后办公室应对项目资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分配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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