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3-2275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 发文字号:
- 平财建〔2023〕166号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平湖市交通运输局交通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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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交通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交通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交通专项补助资金,是指根据平湖市交通运输局三定方案(平室字〔2019〕54号)及省厅下达的资金文件,由部、省、市安排用于公路、水路、运输及其他交通项目支出的资金,包括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油价补贴资金、车购税补助、节能减排资金、新能源补助资金和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专项补助等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一般债券资金等。其他补助资金用于交通专项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交通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应遵循“规范运作、严格程序,分级负责、层层把关,严格审核、加强监管”的原则,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资金管理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项目初审、资金拨付,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五条 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项目的管理要求,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对拟拨付资金项目的实施规模、执行进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相应拨付资金额度意见,并做好项目的核查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 局人事科参与资金拨付的监督工作,负责受理相关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等工作。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对自身行业领域内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规范资金拨付使用,确保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 交通专项补助资金的资金来源为: 本级财政管理资金、上级转移支付。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如下: 由市财政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文件,直接新增单位资金指标。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如下: 局办公室根据资金文件、实际资金到位和项目完成情况,填写资金拨款单→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审核,确认拨付资金额度,并签署意见→局办公室会签→局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局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局长审阅→局办公室拨付资金。 填写资金拨款单后,无需再填写大额支出申报审批表。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填写资金拨款单需附相应拨款项目的书面拨款依据供审核,各项目请款单位申报资料不全、不实,不符合资金拨付要求的,一律不进入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各项目资金请款单位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进行监督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的各个环节中,相关责任科室或部门发现实施项目与计划不符、进度不实、数据不实以及需要停止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局办公室暂停资金拨付。必要时局办公室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或审计。 第三章 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 (一)交通专项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时同步编制绩效预算,明确资金的绩效目标。 (二)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按自评和抽查进行管理。自评由项目资金对专项资金补助资金进行自评,于每年6月底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局。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补助资金自评工作抽查,组织重点评价和再评价。 (三)交通专项补助项目绩效总体目标为完成道路工程及水路通道建设,推进海河联运,降低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提高过往司乘人员对路桥质量及通行效率的满意程度。 (四)交通专项补助项目绩效指标如下: (1)产出指标:新建及改扩建公路里程数达到**公里,权重占比20%;公路等级达到**级,权重占比20%;航道护岸建设**公里,权重占比10%;资金到位率*%,权重占比10%。 (2)效益指标:节约燃油消耗达到**升(工程在节能评价末年(2038年)预计节约燃油消耗量),权重占比10%;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低于去年同期,权重占比10%。 (3)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权重占比20%。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各项目资金管理单位应组织专项补助资金年度执行情况自查,及时整改问题,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送市局。 (二)市局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及时组织专项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 (三)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补助资金,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审批流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年度内按预算要求实施。到期后办公室应对项目资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分配政策。 项目资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若工作目标调整,其相应的项目撤销,资金取消;单位三定方案职能撤销或项目任务结束,项目资金也将终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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