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口岸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口岸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3-11-3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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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口岸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口岸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口岸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健全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平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平财预〔2023〕13号)、《平湖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平财监督〔2020〕19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预〔2022〕2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口岸工作项目资金立项依据:平湖市口岸服务中心三定方案职能(平编委〔2019〕82号文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口岸报批、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二)协助制定我市口岸规划、政策、管理办法。

(三)协助我市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协助检查督促口岸建设、改造和查验配套实施的建设工作协助实施口岸“大通关”建设工作。

(四)完成市府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口岸工作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保证口岸开放配套支出。

第四条 口岸工作项目涉及政府采购方式的,严格按照平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采购。

第五条 口岸工作项目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增强支出绩效意识,强化项目预算管理主体支出责任,加大项目跟踪反馈,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科学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测算依据、适用范围、绩效目标

第六条 项目资金来源:本级财政管理资金、上级转移支付。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途:一级项目为口岸开放工作,二级项目口岸开放配套经费、嘉兴市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项目经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运维经费。内容如下:嘉兴港通关中心运维费、查验单位工作保障经费、查验单位车务费、(边检、海事)石油交易品市场值班住宿费、嘉兴边检干部租赁费、边检艇码头租赁费、边检艇日常运行保障、海关协管员和事业人员经费、海关乍浦实验室装修及设备保障费用、海关乍浦实验室资质认定咨询和培训保障费用、海关乍浦实验室业务日常运转保障费用、嘉兴市海上搜救中心升级改造费用、综合溢油应急船费用、应急队伍及设备库运维费、溢油雷达系统运维费、视频站更新费用等其他费用。

第八条 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8号、〔2021〕1号、〔2022〕9号及市口岸办专题会议纪要〔2023〕1号文件)、省级相关文件进行项目资金测算。

第九条 口岸服务中心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围绕口岸服务中心重点工作,提升口岸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口岸日常工作高效运转,为口岸开放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

第十条 口岸开放配套经费年度绩效指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产出指标:数量指标召开口岸联席会议≥**次,权重占比**%、质量指标保障口岸正常运行率≥**%权重占比**%、时效指标年度完成率≥**%,权重占比**%;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海洋经济发展同比增长率≥**%,权重占比**%;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公众满意度≥**%,权重占比**%。

转移支付-市府办-嘉兴市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项目经费年度绩效指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产出指标:数量指标应急队伍培训人数≥**次,权重占比**%;质量指标全年无事故=0起;时效指标防治船舶污染应急救援到达时间≤**时内,权重占比**%;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港口防污染应急能力≥**%,权重占比**%;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公众满意度≥**%,权重占比**%。

转移支付-市府办-海防基础设施建设运维经费项目经费年度绩效指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产出指标:数量指标完成设备更新等于**次,权重占比**%;质量指标保障海防基建完好率≥**%,权重占比**%;时效指标年内完成权重占比**%;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保障我市边海防安全=100%,权重占比**%;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公众满意度≥**%,权重占比**%。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评价

第十一条 口岸工作项目支出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协调,职能科室组织实施。项目归口科室,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认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工作。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采购、证照申办等。

第十二条 口岸工作项目支出按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实际签订的相关合同、项目清单等,经分管领导核对校验无误后,按照项目实际实施进度支付款项。

第十三条 口岸工作项目支出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十四条 口岸工作项目支出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以及其他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支出领导小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项目支出进行监督、监控,任何人不得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口岸工作项目支出原则上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年度内按预算要求实施。年度结束后按市财政局要求对项目资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分配政策。

项目资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平湖市口岸服务中心同市财政局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口岸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口岸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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