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发布时间: 2023-12-14 16:03
  •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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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浙江鑫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百家园路79号1号楼A107室

被投诉人1: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被投诉人2: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平湖市人民路164号

投诉人浙江鑫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平湖城区环卫服务项目(编号:平政采招2023-24) 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次日,本机关寄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平财采投补通202303)要求补正,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你单位投诉补正资料,当日经审查后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我司对2023年10月24日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的质疑答复不认可,现向平湖市财政局投诉。

事实依据:2023年10月20日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我司提交的《质疑函》,其2023年10月24日回复“无调查权,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2: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小微企业,不应享受价格折扣。

事实依据: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已超过100人。通过查询其总公司缴纳社保人数为66人,海宁分公司缴纳社保人数21人,海盐分公司缴纳社保人数23人,崇福分公司缴纳社保人数67人,杭州分公司缴纳社保人数53人,嘉善分公司缴纳社保人数30人,累计从业人数260人(见投诉附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数据证据)。据网上可查公示2022年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结果、合同显示:《海盐县武原街道农村“四位一体”长效保洁项目》清扫保洁人员41人;《桐乡市市区环境服务采购项目W162标段二城南区块》人员合计327人;《桐乡市河山镇公路、镇区等清扫保洁项目》人员合计50人(见投诉附证据)。该两项数据都已超过工信部300号文件关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关键指标,不符合该项目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部优惠政策公告》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投诉请求:判定本项目的评标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招标。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诉事项答复申辩:

对投诉事项1:我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回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认可,不应作为投诉事项。

对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浙江裕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承诺承接服务或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专家一致认定其符合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投诉事项无申辩答复。

三、相关供应商答复

(一)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答复

对投诉事项1:无答复

对投诉事项2:经中小企业认定部门(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认,认定我司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是小型企业,符合享受小微企业政策!(附件见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给该公司的“关于企业规模认定的函”,落款时间是2023年11月13日)

(二) 宁波宝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答复

浙江鑫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项目标段二中标候选人“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小微企业不应享受价格折扣”为由要求本项目“评标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招标”,我公司认为如果投诉情况属实,则只需根据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认定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成交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由第二名递补中标即可,无需重新组织招标。理由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项目目标段二有效投标人合计21家,大大超出“法定数量”,因此应该“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平湖城区环卫服务项目(编号:平政采招2023-2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标段一预算3156万元,标段二预算4839万元。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于2023年9月2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2023年10月19日在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开标室315开标,标段一共有22家单位参与投标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投标供应商条件,经评审小组评审,宁波宝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最终得分89.28分排序为第一名,评审小组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标段二共有21家单位参与投标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投标供应商条件,经评审小组评审,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最终得分89.73分排序为第一名,评审小组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10月2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规定“17中标须知:投标人可同时对两个标段进行投标,但每个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项。开标顺序为二标段、一标段,标段二综合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即为此标段中标候选人,此候选人不再推荐为标段一的中标候选人”;“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总则规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二候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三候补中标候选人”。

(二)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10月20日收到浙江鑫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质疑函”,并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三)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平湖市城区环卫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有关内容如下:其他未列明行业,制造商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5人,营业收入为27300万元,资产总额为1623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四)2023年11月8日本机关向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去函《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平财采监函〔2023〕3号),投诉事项涉及“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规模的认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请你单位认定“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中的企业规模,于2023年11月18日收到该单位回复:经查询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职工社保参保情况,该企业2022年12月从业人员60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85人。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有关规定,该企业属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小型企业。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对2023年10月24日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的质疑答复不认可,现向平湖市财政局投诉”是向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的理由,投诉人该事项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这是政府采购投诉理由规定,不应作为投诉事项。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谓“无调查权”是在质疑处理阶段没有向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去函核实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认定相关依据规定,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向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去函核实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认定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第十一条、第十六规定。据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向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致函,该单位回复,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据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浙江鑫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平湖城区环卫服务项目(编号:平政采招2023-24)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湖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3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3〕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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