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3-2300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11-28
- 发文字号:
- 平财建〔2023〕210号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招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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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招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8日 主动公开 招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平财预〔2023〕13号)文件规定,为切实规范招商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经费立项依据为《平湖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平室字〔2019〕24号)、《关于市招商服务中心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的批复》(平编委〔2019〕74号)。 第三条 招商经费支出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计划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安排超预算的经费开支。 第二章 资金来源、适用范围、绩效目标 第四条 招商经费的支出范围为招商引资(引贸)活动、招商培训活动、出国(境)经贸活动、招商差旅费、外派驻点工作、委托招商服务、市委市政府交付的重要任务以及上级要求另行增加的其他招商工作事项等经费。 第五条 招商经费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测算依据参考上年度支出情况。 第六条 招商经费的绩效目标为切实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全市实到外资、招大引强项目等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第七条 招商经费的指标为(一)产出指标(1)出国招商次数,指标值为*,权重为15;(2)招商推介会次数,指标数*场,权重为15;(3)招商员培训次数,指标值为*场,权重为15。(二)效益指标(1)合同利用外资数,指标值为*亿美元,权重为15;(2)实到外资数,指标值为*亿美元,权重为15;(3)招大引强数,指标率为*,权重为15。(三)满意度指标为外资企业满意度,指标值为*%,权重为10。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评价 第八条 招商经费报销经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交财务列支。其中招商活动、招商培训需附活动方案、合同等凭证,非出国(境)招商活动,需由市委市政府出具会议纪要,并由团组单位提供经由出国人员、经办人签字的单据后,再交由商务局业务科室、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逐级签字审核后,交财务列支。招商经费单笔支出超过10000元,需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使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所有支出报销凭证应符合财务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经费从年初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项目经费中拨付;不足部分按程序报批追加预算;年初预算结余不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完成后依据绩效目标,采取自评的方式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按权重打分,形成书面的项目评价总结报告。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评价、退出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对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招商引资项目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招商经费支出实施周期为三年,项目到期、发生变化不再适用,或原定任务目标已完成、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需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项目立即退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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