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财政局 共青团平湖市委关于印发《团委工作特定目标类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3-12-21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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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团委工作特定目标类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共青团平湖市委

2023年12月6日

主动公开


团委工作特定目标类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健全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平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平财预〔2023〕13号)、《平湖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平财监督〔2020〕19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预〔2022〕24号)关于“列入其他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建立项目支出管理制度”的文件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委工作特定目标类经费指团市委向镇街道转移支付--基层团工作专项经费。立项依据: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平湖市群团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平委办发〔2017〕55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村社区团组织教育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团联〔2018〕2号),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市共青团工作,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领导全市少先队、青联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和联系全市青少年社团组织。

(二)参与制定全市青少年事业发展规划,参与监督有关青少年事务法律、法规的执行,协助党和政府处理、协调与青少年利益相关的事务。

(三)教育、引导全市团员青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调查青少年思想动态和青少年工作情况,研究青少年运动、青少年工作理论和思想教育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四)坚持党建带团建,提高团建的科学化水平,巩固团建工作基础,扩大团的组织覆盖。加强团的社会联络工作,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关心青少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围绕青少年所急、党政所需、共青团所能,切实服务青少年。负责组织青少年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听党话、跟党走,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协助政府教育部门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各具特色的教育和活动,维护学校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

(六)加强网上共青团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新技术实现对青少年的有效服务、联系和凝聚,加强对青少年的网上宣传教育,开展网络文明志愿行动,弘扬网上主旋律。

(七)适应平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和工作,充分发挥青年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主要用途、测算依据、绩效目标

第三条 团委工作特定目标类经费来源:本级财政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团委工作特定目标类经费主要用途:各镇街道团(工)委用于开展教育培训,团报团刊征订,表彰和奖励优秀共青团员,团建阵地建设(如青年之家、家门口的青少年宫、志愿服务站等),其他活动支出(如组织生活、主题团日、青年志愿服务、青联大讲堂等专项活动),联系青年、走访慰问和补助困境青少年。

第五条 团委工作特定目标类经费测算依据:根据《平湖市群团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平委办发〔2017〕55号)“建立村社区共青团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注册团员数量,参照村社区党员年度活动经费标准的50%落实村社区共青团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村社区,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的规定,按照全市注册团员实际注册数量测算。

第六条 团委工作特定目标类经费绩效目标:坚持大抓基层,推进各镇街道团(工)委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推动共青团事业不断创新和发展。通过推动团的阵地建设、加强团干部教育培训、广泛选树先进典型、组织团青建功立业、关心关爱困境青少年、开展主题团日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等,加强共青团对团员和青年的组织力、引领力、服务力,不断提高共青团工作的大局贡献度,以从严治团和深化改革保障全面实现团的工作目标。

第七条 团委工作特定目标类经费绩效指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

产出指标分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如数量指标:参加培训的团干部数量≥**人,权重占比**;举办主题团日次数≥**次,权重占比**。如质量指标: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引领,智慧团建系统团员青年学习率≥**%,权重占比**;弘扬志愿精神,青年志愿者活跃率≥**%,权重占比**。如时效指标:规定日期前完成经费支出,权重占比**。

如效益指标:青年之家阵地影响力与吸引力提升≥**%,权重占比**;基层团干部综合素养提升≥**%,权重占比**。

如满意度指标:团员青年对共青团工作满意度≥**%,权重占比**;村社区团干部对团干部培训组织及服务工作满意度≥**%,权重占比**。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评价

第八条 团委工作特定目标类经费每年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至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团(工)委统筹管理使用。

第九条 团委工作特定目标类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十条 团委工作特定目标类经费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以及其他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支出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与监督、监控,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团委工作特定目标类经费拨付原则上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年度内按预算要求实施。到期后办公室应对项目资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分配政策。

管理项目资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团市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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