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3-2294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11-22
- 发文字号:
- 平财行〔2023〕117号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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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公安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22日 主动公开 公安工作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打击违法犯罪能力,提升办案经费保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9〕32号)和财政部公安部《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4〕19号)、《浙江省公共安全视频建设联网整合共享应用工作规范》(浙综委办﹝2017﹞12号)、《浙江省“雪亮工程”2017年推进计划》(浙综委办﹝2017﹞13号)、《嘉兴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嘉综委办〔201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工作意见》(嘉综委﹝2015﹞6号)等文件要求,等规定,根据我局公安工作实际及财力,制定本办法。 平湖市公安局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立项依据: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单位三定方案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判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负责110接处警和公安情报信息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反恐怖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的侦查,反邪教方面的治安管控、情报分析、打击处置,对境内外敌对势力、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 (四)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负责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公安技术侦察工作。 (五)负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特种行业,依法管理内河水域治安工作,负责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处突防暴工作。 (六)按照权限,组织实施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港澳台居民回我市定居管理,承担外国人来华留学、来华工作、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有关事宜的管理,开展国籍管理、移民管理、难民管理和非法移民遣返有关工作。 (七)负责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并对车辆和驾驶人实施管理。负责管辖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市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网络监控、网络技术侦察和网络犯罪侦查。 (十)负责对看守所、拘留所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公安法制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执法活动。 (十二)负责全市禁毒缉毒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按规定权限和分工,组织实施来平湖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公安通信勤务保障工作。负责公安大数据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社会公共安全防范技术在公安领域的推广应用。 (十五)实施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组织实施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 (十六)指导森林公安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提升推广枫桥警务模式,构建情报引领、科技支撑的立体化精准化基层基础新生态,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龙头推进重点治理,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公安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大警种之间的业务协同,着力推进公安服务高效办、就近办、一网办、一证办,进一步提升公安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力推动公安工作数字化转型,深化“云上公安、智能防控”大数据战略,提高预警、预测、预防水平,切实提高社会安全感和满意度。 第二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经费的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管理资金、上级转移支付。 第三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强化管理,注重绩效。项目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体系,按年度进行专项申报、评估论证及批复,实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建立相应的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优先保障局党委确定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同时兼顾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正常运。 (三)厉行节约,规范支出。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预算控制,努力降低行政成本。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本单位业务装备项目支出必须符合项目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坚守公共财政底线,严格执行各项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财经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从而确保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的同时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项目支出范围 第五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是根据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购买各类警用装备,建设各信息化项目以提高公安实战能力,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第六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内容 (一)全市治安视频监控建设; (二)各类信息化项目建设; (三)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专职协管员经费补助; (四)其他费用。 第三章 项目绩效、资金使用、管理及评价 第七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目标:全面提升全市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有效打击、遏制犯罪,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第八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绩效指标主要分为: (一)共性指标包括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其中产出指标为购置各类装备数量,指标值为**件,权重占比**分;效益指标为⑴设备利用率,指标值为≥**%,权重占比**分。 (二)个性指标包括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其中产出指标为,指标值为≥**人,权重占比**分, 开展全年统一行动次数≥**次,权重占比**分;效益指标为历年案件结案数≥**件,权重占比**分, 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数量≤**起,权重占比**分。 (注:每年根据上级考核办法要求微调绩效指标) 第九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协调,职能科室组织实施。项目归口科室,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认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工作。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采购、证照申办等。 第十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按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实际签订的相关合同、项目清单等,经分管领导核对校验无误后,按照项目实际实施进度支付款项。 第十一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二条 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以及其他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支出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与监督、监控,责任科室不得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管理项目资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公安局同市财政局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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