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纠纷

  • 发布时间: 2023-03-24 16:17
  •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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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字〔202220

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答复,同年5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于同23依法决定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平湖物美超市欺诈消费者行为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超市价格欺诈表现: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2、使用欺骗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3、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价或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4、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身份证复印件

2.举报网页截图、现场照片、称重标签、法律法规依据。

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复议申请主体资格及申请行政复议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行了调查义务,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收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申请人举报反映称在平湖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内购买的诺贝达面包蛋糕正上方写着5.9折,标签价格写着17.58元/500克,付款标签的单价变成29.8元/500克。同月24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对象平湖物美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经查,其面包区销售的一款“诺贝达面包蛋糕”,上方标牌标注5.9折,该产品标签标注价格为17.58元/500克,付款结算标签上标注价格为29.8元/500克,即17.58元/500克为标注的折后价,但被投诉人未在价格标签上标明现价及原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被举报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但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亦合法。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并非该案件的当事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未产生、创设、改变或消灭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并未对申请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如申请人认为其相关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救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对该举报处理决定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于法于据,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 举报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商品查询记录;

2. 不予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回复;

3. 法律法规依据。

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经本机关查明2022年3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平湖物美超市有限公司,举报问题类型为欺诈消费者行为,称其于2021年1月26日购买物美超市售卖的诺贝达面包蛋糕,该款产品正上方写着5.9折,标签标注17.58元/500克,付款时单价变成29.8元/500克。同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平湖物美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超市面包区销售的诺贝达面包蛋糕上方标牌标注5.9折,该产品标签标注价格为17.58元/500克,付款结算标签标注价格为29.8元/500克,其中17.58元/500克为折后价,超市未在价格标签上标明现价及原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被申请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超市十五日内改正,标明原价及折扣价格,并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将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符合规定。根据调查显示,被举报人平湖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改正,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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