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36877243/2023-2221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04-19
- 发文字号:
- 平农(2023)62号
平农(2023)62号关于平湖市2023年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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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港镇、乍浦镇、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渔业法律法规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2023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平湖市2023年海洋捕捞休渔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以及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一)小型(船长12米以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相关要求 (一)各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休渔禁渔有关规定,对违反休渔禁渔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将依据渔业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异地休渔手续。 (三)钓具渔船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严禁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严禁从事海钓、休闲渔业等经营活动。 (四)请沿海镇街道高度重视,多渠道宣传海洋休渔禁渔规定的重大意义,及时告知辖区内海洋渔船船东船主,尽快清理海上的捕捞渔具网具。5月1日起,我市将组织开展海洋休渔禁渔期网具清理整治行动,全面清理我市沿海海域的捕捞渔具网具,同时将加强执法检查,严打休渔禁渔期违法捕捞行为,维护良好伏休秩序。 附件:禁渔期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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