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 补助、补贴对象 | 备注 |
1 | 《关于进一步明确殡葬减免补助政策的通知》(平民〔2019〕85号) | 平湖市民政局 | 不保留骨灰的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和海葬补助。 | 参加节地生态安葬,不保留骨灰的具有平湖市户籍的居民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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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调整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平老工委办〔2010〕4号) | 平湖市民政局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 | 户口在本市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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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湖市民政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平民〔2023〕12号) | 平湖市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本市户籍且年龄为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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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湖市建设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平湖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平建〔2020〕83号) |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 | 在册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及困难残疾人家庭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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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平湖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平政发〔2019〕77号)、《关于公布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平建〔2019〕88号)、《平湖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平建〔2019〕94号)、《平湖市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平建〔2019〕93号)、《关于印发2020年度平湖市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专专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平建〔2020〕56号) |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租房租赁补贴 |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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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平湖市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建设管理和发展的政策意见》(平政发〔2020〕27) | 平湖市水利局 |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 | 灌区放水员、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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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农村居民和城镇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07〕212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独生子女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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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基本康复训练补助 | 残疾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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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人工耳蜗植入补助 | 残疾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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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残疾儿童肢体矫治补助 | 残疾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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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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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19周岁以上残疾人人工耳蜗植入补助 | 19岁以上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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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17周岁以上残疾人假肢安装补助 | 17周岁以上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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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17周岁以上残疾人肢体矫治康复补助 | 17周岁以上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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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0-17周岁残疾人,以及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人购买辅具补贴 | 0-17周岁残疾人,以及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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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其他残疾人购买辅具补贴 | 不在前款范围之内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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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白内障复明手术补助 | 持证残疾人白内障手术复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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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青光眼复明手术补助 | 持证残疾人青光眼手术复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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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住院补助 | 住院精神病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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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门诊补助 | 门诊精神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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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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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一二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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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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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灵活就业社保补助 | 从事个体经营等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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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浙残联发〔2016〕23号 | 平湖市残联人联合会 | 助学补助 | 在校就读及自学函授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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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关于委托收购市级储备晚粳谷的通知》(平粮发〔2020〕16号) | 平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订单补贴 | 订单农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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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关于平湖市农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22号) |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 | 扶货小额信贷贷款对象是经市政府认定、且录入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所有低收入农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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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平湖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14〕247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9〕5号 | 平湖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救助 |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称二类救助对象)。 (三)除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外,经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家庭当年度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大于家庭上年度经济总收入的困难人员(以下称三类救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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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金和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平退役军人局〔2020〕23号) |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定期生活抚恤金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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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金和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平退役军人局〔2020〕23号) |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活补助金 | 在乡老复员军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试人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试人员(已参保并领基本养老金)、60周岁以上无社会保障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无社会保障重点优抚对象遗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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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金和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平退役军人局〔2020〕23号) |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抚恤金 | 无工作残疾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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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金和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平退役军人局〔2020〕23号) |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职伤残人员抚恤金 | 有工作残疾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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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金和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平退役军人局〔2020〕23号) |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年生活补助金 | 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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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金和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平退役军人局〔2020〕23号) |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军人护理费 |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因病残疾军人、分散安置的三级、四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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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金和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平退役军人局〔2020〕23号) |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待金 | 义务兵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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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金和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平退役军人局〔2020〕23号) |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门诊医疗费 | 七至十级无工作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等其他享受定期补助优抚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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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平湖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政府令第33号) |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住院医疗补助金 | 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参战参核人员、60周岁以上无社会保障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无社会保障重点优抚对象遗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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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平湖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平政发〔2009〕94号)、《平湖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平政发〔2015〕202号) |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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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平退役军人局〔2021〕 37号) |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活援助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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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平退役军人局〔2021〕 38号) |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医疗援助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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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若干意见》(平卫〔2018〕73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和计生特殊家庭的困难救助 | 新发生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和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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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30号 | 平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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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关于明确低收入残疾人和未成年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平残联〔2022〕15号 | 平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 低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市级发放) |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且未纳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单人户施保的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 | 2022年系统新增 |
44 | 关于明确低收入残疾人和未成年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平残联〔2022〕15号 | 平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 未成年残疾人生活补助(市级发放) | 未纳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以外的18周岁以下一、二级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残疾人。 | 2022年系统新增 |
45 |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粮食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22〕84号) | 平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奖补 | 平湖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核算健全、持续经营两年(含)以上的粮食加工、贸易和转化企业;规模订单种粮主体;应急保障体系相关主体 | 2022年新增政策,2023年乡财系统新增 |
46 | 《关于做好2022年地产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平粮发〔2022〕14号) | 平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实际粮食订单补贴(早稻) | 早稻订单户 | 2022年系统新增 |
47 | 《平湖市民政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平民〔2023〕12号) | 平湖市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本市户籍且年龄为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 | 2023年新增 |
48 | 关于印发《平湖市基本避孕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卫〔2022〕115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基本避孕八项手术服务 | 常住已婚和未婚育龄人群 | 2022年文件变动 |
49 | 关于明确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和部分优抚对象遗孀享受生活补助的通知(平退役军人局〔2022〕21号) |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活补助 | 部分60周岁以上退役军人 | 2022年文件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