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发布时间: 2023-08-15 17:06
  •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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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杭州汇盛针纺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45号

被投诉人1: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洲大道138号未来科技广场E座902室

被投诉人2:平湖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02-620号

投诉人杭州汇盛针纺有限公司对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平湖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平湖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窗帘采购安装项目(ZJTFJX-2023-006)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6日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的开标地址和样品送达地址无人接受,代理机构的答复意见采购人不予认同。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第5页明确记录为备份电子标文件邮寄地址,并未写明为样品送达地址,采购人无需寄送电子标文。同样,招标文件中第7页的地址,未写明是样品送达地址或开标地址。公开招标文件第6页第十条:开标时间及地点:本次招标将于2023年6月27日14时分在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开标。公开招标文件第14页,备注3样品送达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4.样品送达地址: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由代理公司按规定签收,招标文件中明确表达了样品送达地址,采购人对地址无疑问,根据百度地图和高德地图,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唯一地址为:浙江湖州市吴兴区长岛公园九号楼。投标人2023年6月27日13:07导航到该地址后(吴兴区长岛公园九号楼),样品无人接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人到达根据样品送达地址到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样品无人接受,该公司内也没有相应的评审条件和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投诉请求:采购人请求重新开标。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平湖市妇幼保健院对投诉事项答复申辩:

对投诉事项1申辩:

本项目于2023年6月7日发布采购公告,公告发布网址为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中明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获取的方式为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并在政采云平台参与投标。同时该公告已明确本项目开标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洪兴路2616号未来科技广场E座9楼902-2室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洪兴路2616号未来科技广场E座9楼902-2室。杭州汇盛针纺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09:09:52申请并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暨已阅览并知晓本项目采购公告中明确的上述事项。投诉人通过导航软件中搜索方式有误。同时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业务咨询地址与备份文件送达地址与招标公告对应,均可以佐证上述事项。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留有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如投诉人对样品送达地点有疑问的,应提前电话联系咨询。

本项目共12家单位供应商参与投标,除3家单位明确不提供样品外,其余8家单位均按时按地点递交了样品。我单位认为招标文件中对样品送达的地点表述并无歧义。

三、相关供应商“浙江月丹窗帘装饰有限公司”答复

对投诉事项1申辩:1.针对投诉单位所提的未写明样品送达地址或开标地址的问题,招标文件的采购公告中有标明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明确地址,并不存在投诉单位所说的未写明开标地址的问题。2.去开标现场参与招标的其他单位所有供应商都能准确把样品送至开标现场,这就说明招标公告里标注的地址是没有问题的,唯独投诉单位一家样品未准确送达,只能说明是投诉单位的失误所导致的,不能以未标明开标地点为由进行相关投诉。

四、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平湖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窗帘采购安装项目采购项目(ZJTFJX-2023-006)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100万元。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平湖市妇幼保健院委托,于2023年6月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2023年6月12日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6月27日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洪兴路2616号未来科技广场E座9楼902-2室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共有12家单位按时解密参与投标且均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投标供应商条件,经评审小组评审,浙江月丹窗帘装饰有限公司以最终得分68.28分排序为第一名,评审小组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6月2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二)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平湖市妇幼保健院2023年7月1日收到杭州汇盛针纺有限公司“质疑函”,并于2023年7月3日作出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三)在调查阶段,核查浙江政府采购网本项目采购公告,公告名称“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平湖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窗帘采购安装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项目编号:ZJTFJX-2023-006;项目名称:平湖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窗帘采购安装项目;开标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洪兴路2616号未来科技广场E座9楼902-2室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洲大道138号未来科技广场E座902室。

(四)在调查阶段,核查公开招标文件相关地址,“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其中“九、投标截止时间及提交注意事项,2.3为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因解密失败导致投标供应商投标无效,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提交投标文件后,将政采云平台上最后生成的具备电子签章的备份电子标文件1份下载至U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送达至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洲大道138号未来科技广场E座902室),以签收时间为准”;“十、开标时间及地点:本次招标将于2023年6月27日14时00分在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开标”;“十二、业务咨询: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先生,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洲大道138号未来科技广场E座902室”。“第二章招标需求”其中“三、提供样品要求:4.样品送达地址: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由代理公司按规定签收”。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本项目采购公告,本项目开标地点是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洪兴路2616号未来科技广场E座9楼902-2室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是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是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洲大道138号未来科技广场E座902室;投诉人样品送达根据百度地图和高德地图导航到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吴兴区长岛公园九号楼地址不符合浙江政府采购网本项目采购公告开标室地址及代理机构名称地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发布标准化规范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5号)文件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我省各级财政局部门、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新版信息公告系统进行采购公告信息、采购结果信息、采购合同信息等信息发布。浙江政府采购网是省财政厅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网站。另外,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涉及的代理机构业务咨询地址和电子签章的备份电子标文件送达地址都是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洲大道138号未来科技广场E座902室,没有涉及其他地址。投诉人样品送达没有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和公开招标文件要求送达样品,投诉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杭州汇盛针纺有限公司对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平湖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平湖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窗帘采购安装项目(ZJTFJX-2023-006)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湖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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