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3-2259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3〕4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3-000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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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发〔2022〕23号)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政策 (一)生态示范、绿色创建。鼓励开展各类生态示范、绿色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示范创建项目,对由国家、省、嘉兴市各级党委政府、美丽建设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或生态环境部门发文表彰的单位或集体,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二)无废细胞建设。鼓励各主体开展“无废细胞”和“精品无废细胞”建设,对完成建设并经嘉兴市或以上相关主管单位发文公布,每个细胞分别给予5000元的奖励;若“无废细胞”晋升为“精品无废细胞”的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二、污染防治政策 (三)固废治理能力提升。鼓励工业排污单位开展固废自主综合利用及固废减量化,给予不超过污染防治设施总投资的30%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四)水污染整治提升。对列入平湖市级及以上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工业水污染整治提升项目,给予不超过污染防治设施总投资的30%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五)大气污染整治提升。鼓励排污单位开展VOCs低效设施升级改造和烟粉尘、氮氧化物、恶臭异味等深度治理。排污单位将现有VOCs治理低效设施升级、改造、替换为高效设施的,以及按严于国家和地方标准、严于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要求开展烟粉尘、氮氧化物、恶臭异味深度治理的,给予不超过污染防治设施总投资的30%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其中,按活性炭“分散吸附-集中再生”要求建设并纳入我市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的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按高效设施给予奖励。 (六)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鼓励排污单位推进VOCs源头替代。对排污单位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且替代量达到90%使用量及以上或通过省生态环境厅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替代1吨给予3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替代后,企业的溶剂型或高挥发性材料使用量不得再高于获得奖励时认定的使用量(另有经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的除外)。 (七)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替换。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淘汰老旧柴油非道机械,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浙江省推进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新能源工作方案》要求淘汰老旧柴油叉车(抱车视同叉车)的,根据额定载荷(m)给予奖励(见表1)。 表1 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奖励标准(单位:元/台)
淘汰替换叉车可以同时给予淘汰和替换(改造)奖励。上述淘汰、替换工作在2023年8月底前完成的,奖励额度按100%兑现;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的,奖励额度按80%兑现;在2024年底前完成的,奖励额度按60%兑现。 (八)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鼓励排污单位污染防治提级,对主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的排污单位,创建成为绩效A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创建成为绩效B级或引领性的排污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九)LDAR加密检测。鼓励排污单位加强设备泄漏VOCs排放控制。排污单位在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设备泄露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DB33/T310007-2021)的规定以外,另行开展的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给予另行检测费用的50%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政策 (十)园区监管能力建设。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其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园,针对园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在嘉兴市级及以上下达的要求以外,额外建设大气、水、声环境及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能力,并接入我市相关数据平台的,给予不超过建设资金的50%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排污单位监管能力建设。工业排污单位建设废水、废气、噪声、土壤、固废等方面的自动监控设施(不含法律法规要求建设的),给予不超过仪器设备投资额的50%的奖励,单套监控设施(系统)不超过10万元。 四、减污降碳政策 (十二)减污降碳试点建设。鼓励各主体开展减污降碳协同试点、低(零)碳试点创建,列入省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的园区、低(零)碳镇(街道)、低(零)碳村(社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减污降碳试点参加省级赛马激励评估争先评优:列为A档的园区、镇(街道)、村(社区),分别给予25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列为B档的园区、镇(街道)、村(社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减污降碳协同标杆项目名单的企事业单位,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三)强制性清洁生产。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生态绿色转化政策 (十四)生物多样性保护。鼓励开展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和体验馆建设,通过省级验收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十五)绿色保险。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排污单位,按不超过奖补年度签订的保单实缴保费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 六、附则 (一)本意见所涉奖励政策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无废细胞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减污降碳协同标杆项目等在2023年1月1日前已完成的,按本意见一次性补足相关奖励。 (二)本政策意见中的奖励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资金和相关上级补助资金中列支,不与财税贡献挂钩。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或者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 (三)本政策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四)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按照《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执行。 (五)享受本政策意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奖励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的,按照《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未纳入本意见、但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需要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资金给予奖励的,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七)本意见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1〕40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2〕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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