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3-2262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8-28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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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发〔2022〕23号)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本政策。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发〔2022〕23号)等。 三、起草过程 2023年2月,生态环境分局启动环保补助资金的修订工作,3月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并形成初稿。 2023年4月20日,召开了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资金补助政策座谈会,邀请各镇街道及相关企业代表参会。 2023年6月9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没有意见。 2023年6月13日,生态环境分局就补助办法发文书面征求各镇街道、环保发展资金管委会成员单位意见,收到意见建议3条,与财政局进行商议后,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2023年6月13日,将草案同步在平湖市政府网文件意见征集及反馈网页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2023年7月7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 2023年7月17日,通过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会议审议。 2023年7月18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 2023年7月18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3年7月20日,通过平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2023年8月2日,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共六部分二十一条内容:一是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政策,鼓励各主体开展各类生态示范、绿色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示范创建项目,以及开展“无废细胞”和“精品无废细胞”建设;二是污染防治政策,鼓励各主体深化固废、水、大气等工业污染治理能力整治提升项目、推进VOCs原辅材料替代整治提升项目、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促进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鼓励排污单位加强设备LDAR加密检测;三是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政策,鼓励各主体加强园区和企业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四是减污降碳政策,鼓励各主体开展减污降碳协同试点、低(零)碳试点创建,开展清洁生产;五是生态绿色转化政策,鼓励各主体开展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和体验馆建设,以及开展绿色保险;六是附则。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适用范围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业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清洁生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第三方污染治理、绿色保险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等的。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与现行的补助政策相比,增加了“无废细胞建设”、“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LDAR加密检测”、“园区监管能力建设”、“减污降碳试点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六类项目的奖励。删除了“第三方污染治理”项目的奖励。调整了九类项目的奖励标准:扩大了“生态、绿色示范创建”项目的奖励范畴;降低了“固废治理能力提升”“水污染整治提升”、“大气污染整治提升”三类项目的奖励限额,由50万元调整为30万元;提高了“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量的标准,由5吨或60%调整为90%;细化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替换”项目的奖励标准;提高了“企业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奖励标准,由30%调整为50%;缩小了“清洁生产”项目奖励范畴,调整为奖励强制性清洁生产;降低了“绿色保险”的奖励标准,由50%调整为30%,奖励限额由5万元调整为2万元。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3年8月16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9月15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1〕40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2〕85号)同时废止。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 联系电话:0573-8506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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