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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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21〕3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学生课后晚托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平政办发〔2019〕3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公办小学 放学后托管服务:350元/生·学期调整为450元/生·学期 二、公办初中 放学后托管服务:350元/生·学期调整为450元/生·学期 初中晚自习服务:450元/生·学期(原为延时托管服务,价格不变,不含放学后托管服务费) 三、其它 各类课后服务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并收费,民办非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民办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除暑期托管外的其他课后服务不得收费。因参加初中晚自习而在校内用餐的,晚餐费用按实收取。具体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及是否提供晚自习服务由教育局确定。嘉兴港区学校按照嘉兴港区规定执行。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教育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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