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3-2306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文字号:
- 平财税政〔2023〕1号
平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起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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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8〕11号)《平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平财预〔2018〕19号)和《平湖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启用<平湖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通知》(平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单位自愿申报,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现将2023年度起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三、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市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附件:2023年度起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平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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